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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走眼 “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被判违法

  本报讯“电子眼”为纠正交通违章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因“电子眼”看走眼引发的一场官司正在河南省南阳市进行,日前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电子眼”所属的南阳市公安局交警队败诉,“电子眼”所拍的违法罚单记录“违法”。


  周文平是河南省邓州市人,2006年初购买了一辆黑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同年3月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行驶证。2007年10月,周文平突然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七大队邮寄送达的“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告知其车辆于2005年12月9日在南阳市滨河路实施了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九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其处罚200元和交纳滞纳金3140元。接到通知后,周文平一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为罚单显示的日期他还没有买车呢。经过查询他才得知,被电子眼拍下的是一辆与其同车号的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周某随即向市交警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经过审查,交警队发现该违法车辆确系同号牌的另一车主,随即作出免除对周某的处罚决定。但交警只是口头告知,不下书面决定。

  周文平对交警队的这一行政行为不满,2007年11月7日将交警队告上法院,要求法庭判决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并赔偿几个月来因处理此事耽搁生意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法庭对该行政争议进行了多次协调,均无结果。

  日前,宛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具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二、该告知行为错误的表现非常明显,被告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之前没有对调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查,认定事实不清。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的错误告知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原告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法院认为,国家赔偿只赔偿由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告诉称为此事奔波而做不成生意的理由,法庭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于2007年10月20日对原告周文平作出的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违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承担”。

  判决下发后,周文平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法庭应该支持其经济损失方面的赔偿,提出上诉。

  (曾庆朝 何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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