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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周刊]公职律师面临的法律尴尬(组图)

  公职律师常明传(女)所在的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数年来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14万余人;提供法律援助6102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138万余元。

  图为常明传无偿为76名农民工讨薪时在取证现场。王健摄

  在福州务工的江西籍农民工许冬梅(左一)和工友领到“法律援助证”。由福建省司法厅和总工会联合推出的“法律援助证”开始向全省188万农民工发放。持有“法律援助证”的农民工,不用其他证明材料和审核手续,凭证就可向当地工会组织或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公职律师,供职在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由政府提供薪金,其职责是为政府提供行政决策、地方立法的法律咨询;为政府履行扶助弱势、困难群体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义务和职责。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律师法》,“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法条使公职律师的地位陷入尴尬。

  法律禁止公职人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是防止他们利用公权力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但取消公职律师将所有的法律援助转移到以提供有偿服务为生存手段的执业律师身上,将导致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产生诸多障碍。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显然考量着立法者的智慧。———编辑手记

  在我国庞大的律师队伍中,有一支特殊的群体颇为引人关注———公职律师。

  他们集双重身份于一身:既是执业律师,又是国家公务员。

  根据有关规定,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为贫、弱、残、老等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帮助。

  据统计,最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提供的法律援助量不到需求总量的四分之一。目前我国共有律师11.8万人,而全国29个省、市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后,公职律师只有2569人。

  这一数字说明,无偿从事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是我们这个社会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维权的重要保障,但其数量远远不能胜任无偿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

  重庆市司法局组织律师深入建筑工地为农民工送去《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农民工法律援助手册》。

  数年来,公职律师面对老人、儿童、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司法救助时,他们履行救助之责;当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项权利被剥夺时,他们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公职律师这个群体自本世纪初正式亮相便饱受质疑,其关键问题是公职律师制度面临法律空白。

  2008年6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律师法》中“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让公职律师尴尬不已。

  法律界人士普遍担忧,没有《律师法》明确其地位,戴着“师出无名”,“于法无据”帽子的公职律师还能走多远?

  这些设立在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究竟是律师还是公务员?法律禁止公职人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是防止他们利用公权力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但取消公职律师将所有的法律援助转移到以提供有偿服务为生存手段的执业律师身上,将导致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产生诸多障碍。公职律师何去何从?带着这些疑问,笔者走进公职律师机构,走进工会,走进法律援助中心……

  刘国斌:做职工需要的“工人律师”

  法律援助已深入千家万户,一些地区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受案范围印在年历上,以这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

  2007年底,司法部、全国总工会评选出首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十大律师,广东省总工会公职律师刘国斌榜上有名。

  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这些劳动争议大多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职工到工会来寻求法律帮助的也越来越多。“一些企业屡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部分职工生活难以为继。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企业还可能利用它的财力和影响力来打赢这个官司,而职工却不行。职工需要律师,尤其是工人自己的律师。但按照《律师法》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我是工会干部,虽然具有律师资格,但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无法进行执业注册。”刘国斌困惑地说。

  2006年5月,全国工会系统正式启动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刘国斌有幸成为首批获得注册的工会公职律师。

  2006年7月初,刘国斌接到上级批转的一封求助信:农村进城女工李妙山在东莞某塑胶制品厂打工时“苯”中毒,已经在病床上躺了270多天。为了治病,这位20岁的打工女已花去数万元,使本就困难的家庭一贫如洗,而企业则以种种理由不予赔偿。

  接到信后,刘国斌通过调查认为这位女工反映的情况属实。据医疗部门介绍,李妙山需医疗费10多万元,这对她家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

  2006年7月11日,刘国斌等人会同东莞市总工会专程前往该塑胶制品厂进行调查,但企业方态度强硬,坚持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刘国斌意识到,面对纠纷要为李妙山的生命争时间就必须采取“特殊方式”。为此,刘国斌一行找到当地领导反映情况,有关领导明确表示,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维护,并责成企业应依法办事。

  2007年7月14日,该企业给李妙山家属送去2万元医疗费。7月19日,企业与李妙山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6.5万元。

  2006年7月底,塑胶制品厂为全体员工体检,并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劳动保险。

  两年来,在刘国斌的帮助下,许多和李妙山一样的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得到了及时保护,刘国斌也因此被职工亲切地称之为“工人律师”。

  刘国斌成为注册公职律师后,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为职工的劳动权益参与诉讼,而他的同事们依然被公职律师的身份所困扰。其间,一些公职律师因“不得兼职”的法律规定,成为重新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专职律师。面对这一状况刘国斌说,“我将以公职律师的身份向立法机关提出自己的见解,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确认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

  常明传:弱势群体的贴心人

  “走进我们这个门的人,大多是怀着最后一线希望而来,如果我们做得不好,他们就会失去最后的希望。”律师常明传的话道出了许多从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心声。

  常明传是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公职律师,当年为76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场景至今让她记忆犹新。

  那是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大厅突然来了一群农民工。一进门他们就“扑通”跪下了一大片,把常明传及在场的工作人员吓了一跳。

  据了解,这些农民工给香港在京的一家企业做装修工程,他们整整干了一年老板却不给工钱,更打不起官司。当农民工听说北京有无偿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便来到此处,由于没钱坐车,几十个人当天夜里三点钟出发,一路从几十公里外徒步走来。农民工们说,这里是他们最后的希望。

  当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这些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并表示会指派公职律师第二天上门服务。

  第二天,常明传和同事来到农民工的住所。常明传回忆说,“那天特别冷,可我们一下车却惊呆了。几十个农民工齐刷刷地站在道路两边迎接我们,他们的手脚冻得直哆嗦,嘴里还不停地说着"谢谢你们,谢谢你们"。”

  在常明传的无偿帮助下,76名农民工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尽管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但是农民工最终拿到盼了一年的“血汗钱”。

  对76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只是公职律师代理的一起普通案件。据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数据,数年来该中心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14万余人;提供法律援助6102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138万余元。

  “这样一串数字是耀人的,它证明公职律师在为弱势群体维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在这些数字背后,却是我对公职律师身份不能得到法律确认的遗憾。”常明传叹了口气说。

  公职律师的尴尬

  老人是法律援助最直接的受益者,这位老人正在法律咨询服务台咨询他的养老保险问题。

  残疾人作为我们这个社会的扶助对象,维护他们的权益是政府和公职律师的法定义务。

  谈到公职律师今日之困惑,应先简单回顾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脉络。

  1979年,司法部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各地陆续出现20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200多人进入这些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一时期,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政府发放。

  1988年3月,律师制度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官办改为“合作制”,改变了律师事务所为官方机构的历史。律师职业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剥离,律师开始走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1993年12月,司法部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的设想。

  1995年,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1996年4月,28名浦东律师成为我国第一批公职律师。此后,北京、南京等地也陆续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再次现身。

  同年,《律师法》出台,规定“国家机关现职人员不得兼任律师”。

  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情况,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将公职律师的职责扩展到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一大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走上工作岗位。

  2006年,司法部向全国总工会机关10位律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全国首批工会公职律师正式亮相。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律师法》,该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指出,分散在政府部门各个岗位的公职律师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与现行的《律师法》“国家机关的现有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相冲突,这是公职律师面对的最大法律冲突。

  也正是对公职律师的论争不断,在进行公职律师试点的过程中,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一直困扰着司法行政机关。2002年,司法部在《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然而,直到2005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公职律师才被正式纳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之中。但即使如此,一些公职律师的管理仍然处于无序状态。

  为此,王进喜呼吁,国家应当尽快把公职律师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正视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化水平,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推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让公职律师早日甩掉“师出无名”,“于法无据”的帽子。(本文图片除标明作者外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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