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半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要开始实施,从2007年4月5日到2008年4月30日是该条例的公布期。针对前阵子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返航事件”,参与制定该条例的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教授莫于川今天(4月14日)对记者说,“返航事件因涉及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而东航云南分公司又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公开行为应该遵照该条例执行,即使该条例是在公布期,其上级机关和主管行政机关均应监督其信息公开的合法性。
”
记者翻阅此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换言之,这个条例不仅适用于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同样适用于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行为。如果产生信息的机关和收集信息的机关没有及时、准确地依法公布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回顾“飞行员返航事件”的信息公开过程:3月31日,《云南信息报》曝出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机场说是“天气原因”,记者调查有“人为因素”;4月1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在昆明的东航云南分公司被告知是“天气原因”;4月5日中午,民航局派出工作组抵达昆明;4月6日,《成都商报》记者偷听到调查会议的关键词:“这次返航事件是一次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4月7日,东航总部公开表示,数据的分析及与当事人的调查谈话表明,有部分航班并非当时机组所反映的“天气原因”返航,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
从“天气原因”到“人为因素”用了七天的时间。
莫于川教授说,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目前无法追究责任人的严格责任;如果条例实施后,产生信息的机关提供矛盾的、先后不一致的信息,愚弄公众的知情权,公众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问责产生信息的机关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飞行员返航事件”信息公开过程的尴尬,折射出民航行政管理机关、民航企业、消费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博弈。航空公司承认是“人为因素”,要承担巨额的赔偿;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如不公开真相,要承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风险。但是,在今天网络信息越来越发达和法律规范越来越严谨的时代,真相最终会大白于天下,任何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都会被澄清,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终将受到公众舆论和法律的审判。
“飞行员返航事件”信息公开的前后矛盾,带给民航业的反思是:公众的知情权应该受到尊重,公众的利益高于一切!(记者 陈煜儒)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