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对问题文件说“不”
幸福故事
新时代“秋菊”的两次胜利
2005年10月,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收到一封署名为杨秀炽的投诉信,主要反映的是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2000年制定的《洪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的问题。
“该条款违反了国家和省医保政策,对驻外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有歧视。”很快,省政府法制办责成怀化市政府法制办对该文件进行审查。
在省市两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督促下,2006年2月底,洪江区管委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管理方式的通知》,对原有文件进行了纠正。然而,这位只用书信与省法制办同志“见面”的杨秀炽又寄来了第二封信。信中认为,新出台的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偏低。对群众再次反映的情况,省法制办十分重视。通过检索相关规定,省法制办审查认为,群众的再次“告状”是有道理的。2006年7月,省政府法制办向洪江区管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其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半个月后,洪江区管委会又发布了《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管理方式的补充通知》,对相关规定作了纠正。
到目前为止,维权者杨秀炽仍然是一个“影子人物”,其身份、住址、性别甚至姓名的真假都不得而知。但他(她)的举报信却启动了对相关“红头文件”的审查程序,并最终得到了纠正。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戴少一认为,这虽然是关于政府内部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的例子,但所折射出来的关于老百姓对“红头文件”可以说“不”的法理,与《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具有异曲同工之效。
热线访谈
访问嘉宾:戴少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
公民如何参与监督“红头文件”,并可通过什么渠道提出审查建议?戴少一表示,公民一旦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损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与宪法、法律相违背,如乱收费、乱罚款等,都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公民和组织对本省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发现不适当的,公民和组织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层级或类别向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致信。对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红头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可致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10007。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可以向其上一级政府提出审查建议,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其本级政府提出审查建议,具体负责政府备案审查工作及受理公民和组织审查建议的部门是政府法制机构。
相关背景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一些地方“红头文件”突出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部门争权,红头文件开道;发个文件给自己授权;市政府都无权发的“罚款文件”,乡政府发了一摞;市政府发个文件,就开始伸手收钱;用“红头文件”为本地市)7哉蹬场“扎篱笆”等。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3月1日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正式实施。今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都可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由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组织研究、审查,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等不适当的“红头文件”,将被依法责成修改、废止或由人大常委会直接予以撤销。
记者点评
“红头文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又是政府权威的象征,一旦出错,影响非同小可。“红头文件”只有经过社会公众的“法眼”并“挑刺”,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才能真正保证政府的权威,才能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值得提醒的是,“红头文件”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一直有些神秘,想要阅读到并不是很方便。给“红头文件”挑刺,还要尽量通过各种渠道,让红头文件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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