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党军虎)西安某小区21岁保安耿某在ATM机上用他人未退出的银行卡,取走6900元,被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刑拘。昨日,考虑到情节、主观恶意等方面因素,雁塔区检察院对耿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案件进展:取钱保安被取保候审
3月19日晚8时许,某小区保安耿某在银行查看工资是否到账时,意外发现一台ATM机上插着的银行卡没有退出,于是分8次提取现金6900元。
6天后,耿某被公安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抓获,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耿某移送到雁塔区检察院提请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耿某在ATM机上用他人未退出的银行卡取款,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耿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另外,涉案的6900元刚够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案发后,耿某家属已将赃款退还,并取得了失主谅解。在检察院建议下,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耿某有取保的条件。综合以上,雁塔区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没有批捕耿某。
接到不予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为耿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昨日,记者试图与耿某取得联系,但因其家人不愿再提及此事,未能如愿。
检察机关:“信用卡诈骗”无争议
4月11日、12日,本报报道此案时,对于案件的定性,有律师认为应属盗窃,还有一些读者认为,耿某的行为虽不道德,但似乎并不构成犯罪。对此,该案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正好和许霆案重审宣判的时间差不多。”雁塔区检察院主办此案的检察官一拿到案卷立即想到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案,但审查后发觉与许霆案有着较大差别。“共同之处是均为嫌疑人的一种偶发行为”。但与许霆案不同,耿某取钱的卡属于他人。刑法196条明确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之一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有关司法实务中对于“冒用”的解释之一即为“使用捡得的信用卡”。因此,检察院认同了“信用卡诈骗”的定性。
临时起意、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危害后果小……综合这些因素后,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但并不代表耿某不构成犯罪,不批捕只是根据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最大程度地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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