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登记审批后方可开展遗体接受工作
本报讯(实习生刘伟 记者孟瑞君)为切实做好我省的遗体捐献管理工作,日前,省红十字会制订下发《河北省遗体捐献工作规程》,决定对我省现有接受遗体的单位进行登记审批。
该规程规定,凡具有河北省籍户口、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可到户口所在的设区市红十字会或“河北省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中心”(挂靠在河北医科大学)进行登记,填写《无偿捐献遗体自愿书》。对年老、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应上门协助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但本人(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临终前或死亡后其直系亲属要求无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机构证明的,也可办理遗体捐献手续。但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捐献遗体范畴。
规程还规定,省红十字遗体捐献接受中心负责全省遗体捐献接受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市接到捐献者病危消息后,要及时通知中心。中心接受无偿捐献的遗体后,应无偿用于科学研究,禁止一切商业活动。要设立遗体告别厅(室),为每一位捐献者发放《遗体捐献荣誉证书》。凡在遗体捐献接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中心负责。
省红十字会同时决定,对我省现有接受遗体的单位进行登记审批。符合条件者,需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后方可开展遗体接受工作;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接受遗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