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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环卫工人50元以下当场处罚权是否合法
时间:2008年04月18日09:37 我来说两句

  深圳赋予环卫工人50元以下当场处罚权 合法吗?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深圳市环卫部门将探索采用小额罚款、进行环卫委托执法的新路子,赋予环卫管理人员50元以下当场处罚权,对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城市干净优美的环境。这是前不久召开的深圳市环卫工作会议上透露的。

  这一消息披露后,立即在当地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连日来,针对环卫工人将行使罚款权这一问题,不少市民议论纷纷,褒贬不一。

  争议的一大焦点是:环卫工人执行罚款是否合法。有市民认为罚款应找有执法能力的部门来实行,如城管等执法人员,而不能由没执法权的人员来执行,否则,会导致滥用权力和乱收钱现象。

  4月15日,在深圳市华强北路繁华地带开一家食品店的何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她十分支持环卫工人行使罚款权,但首先必须解决其合法性问题。政府部门要说明为什么授权给环卫管理人员?依据是什么?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不能因为罚款而造成双方的冲突。环卫管理人员罚款时,应该拿出法律依据、证据,要开正规罚单,而且罚款额不能作为规定的强制任务。

  深圳法律界的一位人士认为,从法理上讲,赋予环卫工人50元以下的当场处罚权是可行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而受委托者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环卫工人隶属于环卫处,而环卫处是城管局的一个部门,只要城管部门制定一个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就可以实现委托执法的思路。

  也有专家指出,行政委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委托,势必会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构成潜在的危害。环卫工人可以有执法权,但后续的监督、制约机制一定要完善,才能实现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而且,委托给环卫工人的执法权,一定是城管局自身拥有的法定权限。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也就无效。

  采访中,许多市民都认为罚款十分必要,能对乱吐痰和扔垃圾者起警示作用,许多市民还为环卫工人行使罚款权献计献策。

  在取证问题上,有市民建议环卫管理人员罚款时最好手执摄像头监控,跟拍交通违章一样;对罚款数额,有市民认为罚5元比较可行,而且应该给罚款单据,以让习惯不好的人慢慢改正过来;相关部门要做好执法人员身份的鉴定工作,因为现在造假证的人太多,环卫工人执法时,市民凭什么相信其身份?要防止不良分子假冒环卫工人罚款。

  但也有市民表示,这种罚款方法可执行性不高,总体来说,出发点是好的,但不符合国情,时机不成熟,政府部门不能想怎么罚款就怎么罚款。并且,环卫工人有没有行政处罚的资格、权力?这值得探讨,应该先解决环卫管理人员罚款合法性问题。

  近日,深圳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宣布将用三年时间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最干净城市,记者就环卫工人执行罚款的问题专门采访了深圳市城管局副局长秦永安。

  秦永安指出,目前,深圳市城管局委托环卫管理人员执法仅只是一种思路、探索,到现在尚没有形成正式规定。在形成相关规定之前,该办法肯定要经过法制办的审核,研究合法性、可执行性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正在积极的探讨当中,他表示,政府部门也十分欢迎市民参与讨论,提意见和建议。

  管理和处罚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就城管领域来说,处罚、执法是管理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一个末端手段,当管理达不到目的时,最严厉的手段就是行政处罚。秦永安说,环卫工人将行使罚款执法权一提出,社会反应强烈,其中有人提出,环卫工人素质差,行使罚款执法权“令人难以想象”。他指出此种担心实属误解。在深圳市拥有的几万名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中,部分人员是事业编制的,只要有委托授权,他们可以胜任执法职能。当然,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好人员的选定工作,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使其取得执法资格,在持有执法证件后才能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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