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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访政府采购法律顾问、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

  就鱼跃医疗与北京亚奥因政府采购引发的争议,及事件折射出政府采购背后的种种问题,记者专访了曾代理过“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并在政府采购领域从事多年研究的法学专家谷辽海。

  记者:如何看待鱼跃医疗和北京亚奥之间的争议?

  谷辽海:目前看到的《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出口证明》是属于诉讼证据,是否属于鱼跃医疗投标时的证明材料,还不确定。
就诉讼证据来说,也是为了证明当时参与投标是合格供应商的事实。

  同一个供应商在不同时间对于同样事实的证明,存在一真一假的情况,我们暂且不论法院判决是否错误,根据裁判文书既定力的原则,鱼跃医疗证据已经过法院裁判确定为有效证据。因此,鱼跃医疗的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业绩肯定是值得认真斟酌的。

  就《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出口证明》对合格供应商的证明力来说,此类证据在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采购活动中往往都是出具书面证明就可以了,负责采购的人员不会去进一步调查。

  这涉及到中国在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所以客观地说,这起争议的采购标的、中标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均值得认真斟酌的。

  记者: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哪些问题?

  谷辽海:存在的问题有许多,主要有:一是法律层面,主要涉及到两部代表不同部门利益起草的政府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不是冲突就是重复,一方面浪费立法资源,另一方面让执行部门无所适从。

  二是行政规章方面。从中央到地方,涉及到政府采购的足足有数百部,彼此之间冲突内容不少。

  三是认识层面。政府采购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现在没有多少人认识到政府采购具体应当包括那些内容,没有多少人了解国内政府采购法和国际政府采购法。

  四是采购实践。目前具体的采购部门还没有考虑到需要为纳税人节约资金,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的系列公共政策,设租和寻租是一种普遍现象;国内缺少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监督制度,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普遍缺乏政府采购专业知识,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执行机制,等等。

  记者: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潜规则?

  谷辽海: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采购人可以自由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这个缺陷,致使采购人获取权力租金轻而易举。

  因此,中介机构为招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之间搭起了商业贿赂的桥梁,法律缺陷则为其架设了空间。

  为了能够承揽代理业务,通常情况下,招标公司是不敢得罪采购人的。如果招标公司不听委托方采购人的话,那么就没饭吃。所以说,有时候招标公司也是替罪羊。

  于是,虽然名为公开招标,但往往是谁给付的酬谢高,谁就有中标的可能。

  在实践中,承揽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公司和中介机构几乎都与采购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一个条款规定招标采购中的强行回避制度,没有要求采购人和关联人员必须回避,致使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往往成为关联交易人瓜分公共资金的一种方法:采购人将重大的采购项目交给与自己有某种关联的公司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等活动,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将公共资金通过合法的形式洗入自己的腰包。

  因此在实践中,评标委员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是有难度的。

  信息发布内容、范围和途径越是规范、广泛、权威,参加竞争的供应商越多,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越小。

  记者:《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存在哪些冲突?

  谷辽海:两部法律仅仅在名称概念上有一些区别,冲突、矛盾的内容非常多。

  简单概况地来说,主要有:采购主体的冲突,《招标投标法》没有采购主体的限制,在采购主体方面,《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全部覆盖了《政府采购法》的三类主体内容;

  就采购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来说,旧法也全部覆盖了《政府采购法》的内容;

  就采购资金来说,《招标投标法》所说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均属于公共资金,应当包括财政性资金,因此,《招标投标法》在采购资金方面也全部涵盖了《政府采购法》的内容;

  在采购方法方面,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投标法》全部覆盖了《政府采购法》在这方面的内容;

  在监督机制方面,《招标投标法》的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因此《招标投标法》也覆盖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应内容;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招标投标法》已经明确规定,因而与《政府采购法》也是冲突的。

  记者:中国已经在去年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国内需要完善、调整哪些法律法规?

  谷辽海:国内与WTO《政府采购协定》原则和内容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

  涉及我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需要调整和完善的较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行政规章、《政府采购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行政规章、《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筑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行政规章、《城乡规划法》、军队系统涉及到采购方面的行政法规和系列行政规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近几年出台的有关节能、环保、能源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

  目前,税款征收缴纳方面已经在我国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在所有税款支出使用及其效率方面,我国至今还缺乏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

  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际上都属于国际性的采购规则,是具有浓厚国际性质的两部规制政府采购的法律。

  记者:WTO《政府采购协定》对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会有哪些影响?

  谷辽海:对于WTO成员要求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内必须建立完整的、具有透明度、没有歧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我国加入后,对国内法律制度影响的内容会有许多。

  总的来看,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比较典型的是三足鼎力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一是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系列招投标行政规章制度,一是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财政部门系列行政规章,一是以军队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内容的采购制度。

  凡是不符合WTO《政府采购协定》要求的,均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就国际和国内的法律层面来说,我国目前的采购金额门槛实际上是属于国际政府采购法律规则,允许世界上任何国家均可以参与我们国内前述三大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

  因此,我们没有任何保护本国公共政策的切实有效的举措,比如扶持落后地区发展、帮助少数民族和小型企业的发展、保护本国产品和本国供应商利益、政府采购保护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国家能源政策、保护妇女企业和残疾人利益的政策,等等。

  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必须建立国内政府采购和国际政府采购两大市场的法律体系,对于没有达到国际规则所要求的门槛,必须按照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但前提是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当是统一完善的。WTO《政府采购协定》要求国内所有采购信息均必须如实披露,从而每年能够对采购规模进行有效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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