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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案”张荣坤一审被罚没近16亿元创建国以来最高纪录 张荣坤拒领“巨额罚单”提起上诉(图)

  经过近十天的考虑,4月17日下午2时许,在上诉期间届满前几个小时,张荣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上诉。

  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许兰亭处得到证实,其上诉请求集中于两点:一是认为自由刑量刑过重;二是认为罚金、没收财产部分有所不当。


  4月7日,当审判长宣读完长达80页的判决书时,张荣坤显得神情平静,并当庭表示上诉。102天之前的12月27日,张荣坤案一审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原定四天的庭审两天即告结束,“这其中似乎传递出某些积极的讯息”,为此,其妻张樱及辩护律师们对判决结果抱着乐观态度。

  然而,经过1月10日、2月22日两次延期审理,一审判决,出乎张荣坤方意料:被控四项罪名———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均被认定,被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法院变更为抽逃出资罪。

  法院判决,单位行贿罪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刑期两年零六个月、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期六年、欺诈发行债券罪刑期四年、抽逃出资罪刑期四年。

  五罪并罚,法院判处张荣坤有期徒刑十九年,而且,在有期徒刑外,对其操纵证券市场罪、抽逃出资罪各并处罚金200万元。同时,一审判决将其被扣押在案的13亿余元归入非法所得并没收;并对其实际控制的两被告单位———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沸点投资)处罚金2.32亿元,对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福禧投资)处罚金5000万元。

  处刑十九年、罚没近16亿,这一巨额罚已创下纪录。

  张荣坤当庭表示要上诉。

  巨额罚单由何而来?

  19年的牢狱生活,张荣坤始料不及。

  16亿,更足以颠覆其6年多来构筑的资本王国。

  但真正“伤及筋骨”的,是被归入非法所得而被没收的13亿余元资产。

  司法机关有关材料显示,这笔资产包括两宗:

  一是出售海欣股份股票(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51)所得。

  2000年12月8日起,张荣坤以自有资金和从海欣集团、工投集团、上海广电集团借得的巨额资本,利用获知的海欣股份内部信息,通过其控制的沸点投资等12家公司,在83个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了135个资金账户,下挂13843个账户建仓买入海欣股份股票,其中11346个证券账户参与操纵海欣股份股票。

  这期间,张荣坤通过集中资金、连续买卖、在其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对倒,以及时任华安公司总经理的韩方河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数量在各自控制的账户之间多次进行交易,操纵海欣股份股票价格及价格走势。

  据统计,在2000年12月8日至2006年7月21日,张荣坤实际控制的账户在海欣股份共计1306个交易日中参与了共计1273个交易日,占该股票交易天数的97.47%,其中有1063个交易日存在这些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最多的一天交易比重占99.67%。

  由于他们的操纵,这支股票收盘价由2000年10月9日15.50元上涨至2006年7月21日的17.71元(复权收盘价格),涨幅14.26%,而同期上证指数由1915.35点下跌到1665.59点,跌幅13.04%。在2002年6月25日其收盘价更被炒作到29.38元(复权收盘价格),相对于2000年10月9日涨幅89.54%,而同期上证指数跌幅为10.89%.

  即便如此,他亦难逃那场熊市的大起大落。6年来,原本高位吃进的海欣股份一路狂跌,直至案发,张荣坤竟被“套牢”。在海欣股份的股票全部被查封的2006年7月21日,他控制的各个账户当日持仓量为34021.96万股,如卖出,账面亏损达3.71亿元。

  但在张荣坤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股市转暖,海欣股份的行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2006年12月28日,经张荣坤授权并经司法机关许可,由张樱经手海欣股份的股票单向卖出,当日其持仓股票已上扬升值,浮盈1.11亿元。而截至2007年9月28日《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委托鉴定时点,张氏证券账户上的持仓量为3541.15万股,累计卖出后盈利11.89亿元。

  法院认定张荣坤等为操纵证券市场所投入的资金属于“供犯罪使用的财物”,这笔抛售盈利亦被认为是非法所得,因此被冻结并被一审判决没收。

  另一宗源自张在香港炒股。

  2005年至2006年间,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旗下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345,下称上海集优)赴港上市时,张荣坤通过下属蒋位、张军注册东英集团有限公司、贝克科技有限公司、新诚国际有限公司,参与上海集优IPO配售。

  这期间,张荣坤从上海电气集团内各下属公司总计拆借资金12.57亿元(其中9亿余元属于上海电气内保外贷和募集资金),用于其实际控制的新诚等三家公司在港购买上海集优的股票,赚得1.388亿港元(一审法院判决书将此更正为1.263亿港元)。

  法院认定炒股资金是其向上海电气的王成明、韩国璋等人行贿之后的违规拆借,故炒股所得"系属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予以追缴"。

  一审中,有关这两宗资产的定性,是控辩双方最大着力点。

  自2006年12月以来,张樱从吉林省检察院获得张荣坤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对其名下三条公路、国企股权、多个上市公司股票、土地、房产以及巨额现金等资产进行处置,以偿还包括38亿社保资金本息、10亿元短期融资券、至少18亿国有企业借款,以及资产处置产生的数亿元税费等。

  从目前已经完成的资产处置情况及巨额罚没看,张荣坤的资本已经所剩无几。因此,通过上诉,减轻刑期、减少罚没成为张荣坤核心诉求。

  上诉请求:除行贿以外均有异议

  聪明、成熟、爱读书,对问题有着极强的判断力。这是许兰亭律师对张荣坤的印象,“他说他每天只睡二三个小时,晚上一般都在家研究伦敦股市。”

  出身贫寒的张荣坤,本身没有什么背景可言。1993年,20岁张荣坤与周卫明合伙在苏州人民商场租下一个服装柜台,由此开始了其创业之路。他凭借特有的精明,以及对权力的超强结交、攀附、经营能力,使得他从一个寂寂无名的苏州商人一跃成为大上海的“慈善家”、“公路大王”……

  直到2006年7月“上海社保案”事发,时年33岁的张荣坤已然成为“资本大鳄”。2003年至2005年他更三度挺进福布斯中国富豪榜,若非案发,2006年或许他仍会“榜上有名”。

  然而,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其案发时的100多亿的资产中,有近30%来自上海市的社保基金,60%左右为银行贷款。

  这些与其权力投资密不可分。一审判决显示,张荣坤及其控制的沸点投资、福禧投资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祝均一、秦裕、王维工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2913余万元;在操纵海欣股份股票过程中,张荣坤应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董秘沈岩的要求向这两人行贿170万元。

  对张荣坤所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即源于这些。

  对于行贿问题,一审及上诉请求中,张荣坤及其辩护人对此争议不大。而且,辩护方及公诉机关提出张存在的自首情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认为“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除此外的三项罪名均有争议。

  欺诈发行企业债券罪,源于2005年福禧投资发行10亿元短期融资券,公司高管王永德、张军参与,张荣坤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为达到发行目的,指使二人制作虚假申报材料;抽逃出资罪则指向2003年张荣坤拆借上海社保资金2亿元注入沸点投资,随后实施抽逃,由公司高管王永德、周卫明具体运作;操纵证券市场罪是张荣坤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经与韩方河、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合谋操纵海欣股份股票。

  10天的上诉期里,张荣坤经与家属、辩护律师的多次磋商,最终,决定对十九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判处2.82亿元罚金三项全部提出上诉意见。

  对于自由刑,上诉书认为结合认罪态度、案件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考虑,十九年刑期判罚过重。

  “上诉重点还是集中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上,因为主要的刑期和罚没都集中在这个罪名上”许兰亭律师说。

  除了六年刑期,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相联系的是张荣坤被没收的11.89亿元海欣股份股票收益、沸点公司2亿元罚金以及对其个人判处的200万元罚金。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32条确立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个追诉标准: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的。

  据了解,张荣坤上诉关键点在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上诉书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该立案标准,不应成立。

  他的一位辩护律师认为,自2000年至2006年,张荣坤合谋时任华安基金总经理韩方河、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共同操作海欣股份,至2006年案发时,该股票账面亏损3.07亿,故张荣坤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被追诉的第一个条件“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同时,张的行为也不符合“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者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

  据其介绍,目前的焦点集中于《规定》第32条第2项,即张先前的行为是否引起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

  在一审中,辩护方已经提出该问题,但法院认为,张的行为已经达到追诉的标准,判决书中用了三页纸来描述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

  但这位辩护律师指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异常波动,则上交所会在当天交易结束后公布,但事实是上交所并未公布过海欣股份异常波动。

  同样成为核心诉求的还有被没收的两宗股票收益。

  “虽然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但对以涉案财物进行投资的赢利及其他收益的处理仍有争议”,他的辩护律师许兰亭特别提出,“操纵股价时,股票暴跌,而股票飙升并售出时他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多了”。

  在一审中,为沸点投资提供辩护的徐平律师认为,在2006年12月28日警方解除查封后的任何时点上,出售海欣股份的股票已不具任何违法性;如果产生收益,不能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而且,据透露,张荣坤介入海欣股份还获得上海广电集团、上海工业投资集团和海欣集团的资金支持。张荣坤公司事先已从其“合法所得”收入中先行支付给上海广电集团、上海工业投资集团以及融资账户的利息等资金至少约10亿元,徐平主张,上述11.89亿元盈余资金,应将这部分扣除并返还。

  而对于香港炒股所获得的收益,上诉方仍坚持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所得不应被定性为违法。

  据辩护律师透露,迄今为止,被告公司还欠社保基金4—5亿元,这是合法的债务。无论是张本人,还是其家属都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愿和诉求:即使最终法院还是没收13亿元的财产,也应当把社保基金的钱先行从这13亿元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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