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马竹根、马竹梧、马如波、马如涛、马瑞华等人诉被告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广州市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马瑞葵、宋能娴、马秀敏、马秀莹、马秀彦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8)海民三初字第830号,因第三人及被告广州市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特向第三人马瑞葵女,1922年6月5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B000968(2)、宋能娴、马秀敏、马秀莹、马秀彦及被告广州市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08年11月17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20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