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 资料图片
昨日上午,许霆的辩护律师郭向东前往法院阅读案件卷宗,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开开庭的申请书。
郭律师表示,他昨天首先向法院申请调取事发当天广州商业银行的《电子差错支付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其次,申请调取2006年4月21日17时,广电运通公司对事发ATM机的升级工作记录及升级操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再次,对事发当天ATM自动取款机的软件和硬件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发生电子差错原因。
最后,向法院提交了广州商业银行的《羊城借记卡章程》。
“最后向法院提交了公开开庭的申请书”,郭律师说,“申请法院公开开庭主要是重审判决中有部分事实,例如ATM机差错原因没有查清。”
他表示,上述证据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在重审判决中都没有出现。为查明相关事实特申请法院调取。“提交《羊城借记卡章程》主要为了说明,银行应公开披露使用银行卡可能出现本案中所出现的风险。而广州商业银行不但没有提醒相反却明确表示,"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因此判断银行没有尽法定提醒风险义务”。(记者周皓)
新的代理律师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强。谈到为何在诸多“上诉无用”的声音中接下这个“烫手山芋”,他说:“我之所以关注此案,不仅因为我是个法律人,而且我也是持卡一族,我也很担心自己会成为下一个许霆。许霆案处理的好坏关乎我们每个潜在许霆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有无合法保障,对于这样的法律问题,不能轻言放弃。”
许霆恶意取款案回顾: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网友讨论: ATM机出错,男子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引发各方热议。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并有律师认为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责。在法律之外,道德与良知之内,引发了一场全民论战。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