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王晓玥)昨日上午,原健力宝掌舵人张海刑事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佛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就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张海的两名代理律师均表示,此次仍会做无罪辩护。
在昨日的庭审中,他们传召了包括前健力宝高管在内的6名证人出庭作证,而不久前宣判的顾雏军案,也会作为此案的判例呈上法庭。
张海在法庭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其职务侵占罪是有罪推定,没有事实根据,只有证人张金海的证词就判定他侵占健力宝公司财产是不成立的。张海的两名代理律师也仍为他做无罪辩护。
张海对挪用资金罪辩称,他的工资由香港健力宝公司支付港元,再由三水健力宝公司用人民币支付,有香港健力宝公司出具的合法资格证明材料和董事会成员关于薪酬支付的证明,认为是合法所得。
据悉,在此次庭审中张海的代理律师张民、徐玉发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中包括科龙原董事长顾雏军案的一审判决书。张民指出,张海所持有40%股权的正天公司占有或占用健力宝公司的资金,不等于股东个人的职务侵占罪。
对此,英岛律师事务所刘德玉律师表示,日前判决的顾雏军案件或许对张海案件会比较有利。因为法院对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判决中,对检方多宗挪用资金指控未予认定,理由是不能将顾雏军的扬州格林柯尔占有认定为顾雏军个人占有,认定法人占有等同于股东占有,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张海案中挪用资金指控实际与此有相同之处,正天公司与健力宝之间的资金转移不能认定为张海个人侵占。
去年2月,佛山中院对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健力宝资金人民币1.207亿余元,挪用健力宝资金人民币8644万余元。法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张海马上表示不服判决并由始至终均表示,自己是无罪的,是“代罪羊”。
张民也表示,由于此次庭审双方只会对新证据、新观点进行质证和辩论,一审中查明的事实法庭将不会再做调查,因此庭审的内容将大大减少。此外,张海的代理律师也对宣判时间做出了预测。“由于一审宣判至现在有一年零两个月了,已经大大超过了审限,这个案子应该很快就终审宣判,可能会在本月底。”
张海其人
1974年生,河南开封人。1991年大学没毕业即开始工作,并通过在香港的投资积累了第一桶金。先后染指了“中国高科”、“方正科技”、“深大通”等各家上市公司。2002年,他收购健力宝集团50%以上的股份,任董事长兼总裁,时年28岁。
2004年8月,张海被免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职务。2005年4月,被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2007年2月12日,佛山市中院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判决张海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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