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记者张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于23日起正式施行。高法有关负责人在分析这项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时表示,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诉讼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对当事人而言,只有在收到诉讼文书并知悉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果诉讼文书不能及时、合法、有效地送达当事人,就不能进行其他的民事诉讼程序。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的迅猛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达的“瓶颈”。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长期以来,大陆方面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务实的精神,想方设法解决两岸存在的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这位负责人说,早在1993年“汪辜会谈”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即商定尽快就“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等议题进行协商。其后,尽管两会商谈被迫中断,最高人民法院仍在积极研究探索有关解决办法,并于2003年起草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部分省、市、自治区法院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期间,又积极筹备召开了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界、法学界人士参加的高规格的法律研讨会。与会人士在探讨两岸建立司法互助合作关系的可行性及方式的发言中,均提出要尽快解决两岸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建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修改了规定,并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加以完善,最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权益。据介绍,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民事纠纷。在处理涉台刑事问题方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次年又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避免了讼累,更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大陆人民法院即予以裁定认可,需要执行的,还可以依法在大陆得到执行。随后,根据台湾法界人士的反映和民众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也予以认可。
这位负责人说,上述这些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益、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在海峡两岸引起了强烈反响,受到普遍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