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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权的名义:公民意识崛起

  以私权的名义:公民意识崛起

  ■贾西津

  对公民意识的崛起,特别是对私权引导的公共参与,我们并没有充分认知,特别是政府对此的接纳度还相当保留。归根结底,与私益、民间在人们观念中的负面甚至是反面印象有关。

  全国“两会”期间,上海市长韩正向媒体透露,沪杭磁悬浮项目仍在论证过程中,不在该市确定的2008年全市重大工程之列。始终饱受争议中的磁悬浮项目,终于在今年1月上海机场联络线工程公示期间,引发了上海居民引鉴厦门的“散步”方式,“表达自己对磁悬浮通过家门口的看法”,因此,上海决策层对该项目不得不持有更加谨慎的态度。

  刚刚过去的2007年,“私人物权不可侵犯”的原则被写入《物权法》,是年也被网络称为“公共事件元年”。两件看似不相关的事物,却标志性地勾勒出近年来公民权利和公共精神共同演进的图景。

  说出对“自家门口”事务的看法

  近两年的公民参与显示出一个与以往不同的特征,即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参与增强。2007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赵玉芬发起的一份获得105名全国政协委员联署的提案,指出PX化工项目选址厦门海沧的影响和危害。很快,消息以手机短信和网络等形式在厦门市民中传开,引发了百万短信、千人上街“散步”的市民自发行动,随着媒体、博客、网站的纷纷跟进,“关于厦门迁址建议的议案”成为是年政协的头号重点议案。3个月后厦门市政府作出缓建PX项目并进行区域规划环评的决定,当年年底PX项目迁离厦门,重新选址。

  同年年初,列入北京市“十一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受到周边小区业主强烈质疑,经过网络业主论坛、联系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专家论证、上百业主联合提起行政复议等联合应对,获得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结果,项目缓建,全面公告并扩大征求意见。在此之前,2006年成都交通部门试图将主要路段捆绑实行“大年票”收费制,由于广大车主抵制而不了了之。

  上述各种公民参与性事件,有几个共同的特性。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参与者在事件中直接利益相关,而不是抽象地“为公”行为,更确切说,他们是私权引导的参与。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公民参与,确实是近年出现的新趋势。在中国人的观念里,“私”一直是一个羞于启齿的字眼。从宋明理学的“存天理灭私欲”,到倡导的“大公无私”、“舍己为人”,无一不是强调了“公”与“私”之间的对立性。其中,“公”是代表道德性的,“私”是被否定的、应该被消除的、以期达到取向公的被遏制对象。所以,为了突出自己行为的正义性,我们往往要证明所为与自己无关,即使涉及自己的利益,也要强调“我本人无所谓,只是为了这个道理”。似乎只有与自己无关的参与才是真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

  如今,人们开始小心翼翼但也是理直气壮地对“自家门口”的事务表达看法,看起来顺理成章,其实这个声音发出并不容易,它体现了私权保护观念得以接纳。而私权引导的参与,也显出与组织动员式参与或者纯粹无关者参与的不同特点。

  第二个特性就是上述参与在行为上的理性、有序性。无论厦门各领域市民的自发行为,还是小区业主、私车司机的联合行动,都显示出一种温和的坚定。类似的参与至少显现了四个方面的理性:其一是专业理性,厦门PX事件有上百名院士、全国政协委员的参与,北京六里屯垃圾场、磁悬浮问题的讨论也积极寻求了专家意见和引证专业知识;其二是制度理性,与体制内政治参与路径以及法律途径密切结合也是一个显要特征,包括政协、人大、两会的开放渠道,环保局、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途径,越来越成为典型的公民诉求表达途径;其三是个体行为理性,如厦门市民发明的同时上街“散步”的方法,虽然颇具中国特色,却是一种和平、理性表达意愿的方式;其四是表达理性,媒体和网络正在公共事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个平台如何不至陷于无序埋怨、谩骂,而是理性表达声音,在公民参与事件之中它们也逐步走向成熟。

  第三个方面,在组织方式上,私权引导的参与明显表现出自主性、多中心性,也是与利益无关性参与很大的差别。以往的单位动员性参与,或者公益组织的行动,中心大多比较明显,其他人有较强的随从性。上述的公民集体行动却很难明确谁是主动的“发起者”,谁是“组织者”,谁是参与者,他们都是有个人表达意愿的主体,同时共同的诉求促成了其共同的表达。其中虽然信息技术和网络起到很大的贡献,但是明确的利益相关是形成参与主体性的更重要原因。

  私权才是公共精神的本体

  在城市市民阶层逐渐出现的私权引导的公民参与,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冲击着我们对于“公共精神”的理解。

  按照中国传统的理解,公与私之间是大与小的关系,如同站在一个同心圆中,其内为私,其外为公。所以个人与家庭比,个人为私,家庭利益为公;家庭与集体比,家事为私,集体为公;集体与国家比,小家为私,大家为公。如果这样说,为国家经济建设项目,为城市发展开拓工程,为方便管理设立集中收费等等,牺牲局部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现代管理理念中,公共性的构建却不是与私益对立,而是建立于对私权的平等保护。公民对切身利益相关事件的参与和负责,正是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崛起。

  公共利益是平等私权益的交集,这是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公与私关系的起点。所谓公共精神,无外乎两层含义:第一是个体权利尊重,第二是个人责任承担。针对前者而言,对自我权利的维护,以及对他人同等权利的尊重,就构成了公共利益的原则;不同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和表达,是使得各种利益平衡、政府决策更接近公共价值的手段。针对后者而言,公共利益之实现,取决于更多人肯为公共价值承担自己的一份责任。比如在厦门PX事件,私车司机反对大票制等过程中,只要政策争取成功,无论当时是否参与,每个相关者都会同等受益,那么如果没有足够多的人愿意为此权利付诸自己的一份责任,它也不会成为一个公共事件。

  应该说,对公民意识的崛起,特别是对私权引导的公共参与,我们并没有充分认知,特别是政府对此的接纳度还相当保留。归根结底,与私益、民间在人们观念中的负面甚至是反面印象有关。去年厦门政府、环保局对市民们的提议做出了积极回应,开启政府与公民在私权相关问题上对话的良好路径。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私权观念深化,特别是市民阶层权利意识的增强,私权相关性参与必然越来越活跃。进一步促进公民有序参与和政府与公民的对话过程,政府至少需要在两个方面做出准备:第一,对私权认知、尊重和保护的观念,它不仅体现在产权保护上,更核心的公民权利还有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权。因而,在公共决策中吸纳公民参与,开放公民参与的途径,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第二,政府要做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开放参与,除了不断学习与公民对话的技术之外,还必须改进政策过程本身的公共性。决策具有公共价值、民主原则的前提,才可能敢于向公民开放和接纳公民的表达、参与。

  回顾一下近年公民社会的发展,会越来越清晰地看到一个逻辑,即个体权利、公民意识、公共精神之间,由一脉相承的纽带所维系。改革开放以来,私权益逐渐获得认可,社会的公共空间也随之扩展。本世纪以来个体权利的生长颇为突出,同时看到社会参与式公益的活跃,如全国各地业主委员会的维权,自发的公益救助网站在各地出现,背包旅行的“驴友”们自发响应“多背一公斤”进贫困山区的社会行动,企业家自交会费从事慈善公益的“狮子会”登陆中国,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300多家非公募基金会迅速成立,包括上亿资金设立的企业基金会等,显示普通公众、企业家、社会强势群体开始关注自身的社会责任。2007年私权保护通过法律形式落实,同年也是公民参与凸显的时期,带来全社会对公共事件的关注。

  其实个体权利与公共精神之间的关联道理也很简单,一个人为自家门前的公共环境承担责任,才有可能为城市的公共环境承担责任,才可能为人类共同生存的公共环境承担责任。离开了个体权利的“舍私为公”,没有人作为受益的主体,也就没有人具有独立的主体性,我们的公共生活反而被抽象掉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对自身权利的要求,就最好体现了公民的公共精神。

  前一年作为普通网民的“你”史无前例地登上《时代》成为封面人物,预示信息时代普通个体愈渐构成可以改变世界的“名人”。我们应该越来越学会举起个体权利的名义,因为它才是公共精神的本体。■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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