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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盘首用新罪名 北京男子被判侵犯著作权

  贩卖盗版光盘首用新罪名 北京一男子被判侵犯著作权罪

   (记者张蕾)

    今天上午,40岁的河南籍男子周某因贩卖盗版光盘首次被本市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而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均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8日,周某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并取得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间,周某一直在朝阳区三里屯“友谊超级市场”内的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店内贩卖盗版光盘。

  2007年12月15日,周某以每张盘15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DVD光盘时被抓获。同时,警方从该音像店内起获DVD光盘10934张。经鉴定,其中849张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另外10093张为非法出版物。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这是自《解释(二)》实施后,本市法院首次对贩卖盗版光盘行为使用该罪名定罪量刑。

  法官告诉记者,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要以侵犯著作权罪论罪,必须要有著作权方面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北京市版权局向司法机关出具鉴定结论,证实其中849张光盘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音像制品,成为定罪的关键依据。 J009

  庭后

  追访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罪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在去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新罪名门槛降低刑期加高

  而根据《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复制品数量在1500张以上的,才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相较之下,侵犯著作权罪量刑门槛降低。

  另外,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高达5年,而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高可达7年。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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