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皖东晨刊
4月16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患者宫傲梅人民币8万余元。
2006年1月14日,孕妇宫傲梅到医院就诊待产。
此后,医患双方多次为赔偿之事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2007年1月,宫傲梅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协商确定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医院对宫傲梅在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及术前检查方面存在不足,但不能证明与宫傲梅子宫次全切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及其过错程度。
法院认为,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因医院对宫傲梅在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及术前检查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不能绝对排除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过错责任的存在。 (尹家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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