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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如发表文章:中国在人权事业上的历史性进步

  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的日子里,我们高兴地看到,中国的人权事业获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形成了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成功经验。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的中国,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已经更高地举起了人民民主的旗帜,人权事业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任务及其特点

  《世界人权宣言》已经发表60周年,在这60年时间里,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去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在阐述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候,引人注目地再次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可以这样说,尊重和保护人权已经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中国的人权事业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

  要理解这一点,必须联系中国的历史,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认真的梳理和说明。

  第一,我们要看到,中国公民的人权是在维护国家的集体人权过程中逐步实现的。

  中国是一个经过长期浴血奋斗,挣脱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才争取到实现基本人权条件的国家。中国不可避免地会在个人的人权与国家的集体人权相统一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谁都知道,中国经历了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强国都侵略过欺负过中国。在那种“强权即公理”的年代,几亿中国人哪有人权可言?中国人惟有获得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获得了整个国家在世界上应该享有的权利,才有中国人个人的人权。这是从中国一百多年苦难的历史中获得的真理。正如邓小平先生所说的“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国权,就是一个国家集体的人权。60年前,《世界人权宣言》说,发布这个宣言是“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是“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等等。对此,我们的理解尤为深切。因为,我们中华民族为了获得这种“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为了反对污蔑中国人人权的“野蛮暴行”,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今天,我们正在和平发展的道路上迅速崛起,但是有的人却把中国的发展看作是对他们的所谓“威胁”,他们竭力限制的依然是我们民族在世界上平等发展的权利,而对于中国人来讲,国家的发展和强大正是实现和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权的条件。

  事实上,维护国家主权同“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相统一,正是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大特点。

  第二,我们要看到,中国公民的人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艰辛努力下逐步实现的。

  历史告诉我们,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着两大历史任务,一要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二要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与此相联系,在中国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一要解决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集体人权问题,二要解决全社会有一个实行民主和法制以保障公民人权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面对这样艰巨的任务,决非任何个人所能够完成的。这样的历史任务,实际上是历史对中国所有的阶级、政党及其领袖的考试。林则徐、魏源、龚自珍为代表的地主阶级革新派参加了这一考试,洪秀全为代表的农民阶级参加了这一考试,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参加了这一考试,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参加了这一考试。其中,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为中国的人权事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但是也没有能够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人权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关系到中国前途命运的考试中,获得了优异的成绩。

  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国的民主(人权)和科学而诞生的,而且为在中国推进民主、保障人权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中心任务,就是争取民主、人权,包括政治上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经济上争取农民的土地权、工人的结社权和基本的福利,等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反映和保障中国人民基本人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人权大解放。作为一个中国人,一提到1949年,就会在耳边回响起一个令人自豪的声音:“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这是毛泽东主席在新中国诞生之际宣布的。从那一时刻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等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进行普选、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倡民族平等和团结,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的人权一步一步地从纲领上的要求变为活生生的现实。这就是历史的真实。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中国人权发展的道路上,有过曲折,犯过错误,特别是像“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大规模地侵犯人权的错误。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提出,受到这些失误的伤害者不只是群众,还有我们自己的党员干部,而且这些失误都是我们自己纠正的。应该看到,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建立深圳等四个经济特区以来,无论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党内民主建设,所有这一切改革和发展,都极大地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这30年,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人权大解放。由于我们在人权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经历过令人痛心的曲折,因此我们更加珍惜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更加珍惜我们每一个人在中国社会进步中应该享有并已经享有的人权。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党代会报告,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已经明确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的根本理念和重要任务。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不仅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为在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证明了中国公民人权的实现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分不开的。可以这样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相统一,是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第二大特点。

  第三,我们要看到,中国公民的人权是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中逐步实现的。

  历史留给我们的,是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人权问题也多;发展中国家,人权问题也处在发展中。这些基本的国情,给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许多国家都没有的巨大挑战。应该注意到的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我们就已经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但是,这些人权的实现,并不容易。其中,既有执政党领导工作中的问题,也有社会成熟程度的问题。从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实现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变过程中,得到的一个最重要的认识,就是:摒弃“以阶级斗争为纲”,尊重和保障了人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是实现和保障了人权。中国今天在人权事业发展中所取得的一切进步和成绩,都源于30年前邓小平提出的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现在,我们进一步提出,要在加快发展的同时,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推进社会建设,中国人民的人权进一步得到尊重、实现和保障。经验告诉我们,在中国,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所有的人权中首要的基本人权。

  联系到《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的,“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中国这样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要落实这一人权,必须把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一认识,来自于中国人民一个半世纪以来艰苦奋斗的历史,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近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年经验的总结,也来自于中国对当代世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改变不发达状态的经验的观察和思考,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可以这样说,这是我们中国人对世界人权事业的一大贡献,也是中国对世界人权理论的一大发展。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以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础,实现公民其他方面的基本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是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第三大特点。

  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这些特点,既集中反映了我们在人权事业发展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也是我们从今天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基础。

  冷战思维抹杀不了中国在人权事业上的成就

  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的60年里,中国的人权事业获得了那么大的进展,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作出了那么大的贡献,但是,人权问题,这几年却成为我们在国际交流中经常碰到的一个热门话题,成为我们在国际斗争中的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领域。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这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我们从不否认,中国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出现过伤害民主和人权的失误。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上没有犯过错误。以中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的失误为由头,对我们的人权问题喋喋不休地加以评论和指责,是没有道理的。这只能说明有些人对中国有极深的偏见。

  我们也注意到,人权、民主等等对于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来说,都是“舶来品”,而且是在与西方文艺复兴运动不同的争取民族独立的历史背景下,提倡人权、民主这些新思想新事物的,强调的侧重点也与西方不完全相同,但是中国人民确实获得了过去从来都没有过的实实在在的人权。围绕怎样理解人权、怎样实现人权这样一些基本问题上的不同理解,开展学术讨论是必要的,但硬要把自己的理解强加于别人,是不符合人权原则的。这也只能说明这些人有偏见。

  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为什么有些人会有如此深的偏见?

  重要的原因,是二次大战后出现的冷战和在这个背景下形成的意识形态对立和敌视。自从苏东剧变以后,历时近半个世纪的冷战格局终于结束了。深受冷战之害的中国人,从邓小平开始,果断地抛弃冷战思维,开辟和平发展道路,一直到今天提出要与各国人民一起来推动和谐世界建设这样的理念。但是,西方有一些政治家、战略家,以冷战的胜利者自居,不仅没有从那种落后的冷战思维中解放出来,而且还继续用那种已经过时的冷战思维,包括在冷战中形成的丑化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偏见,来评论我们的人权事业。

  在人权提出和发展的历史上,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它的对立面主要是强权和专制。中国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提出人权(后改为民主)和科学,针对的也是强权和专制,与文艺复兴运动不同的是,当时中国人所反对的强权和专制,不仅是本国封建主义的强权和专制,而且是来自外国的帝国主义的强权和专制。从“文化大革命”走出来的中国人,那么渴望人权、民主,也是因为人们对于在“大民主”、“群众专政”名义下发生的违反民主法制的强权和专制,有着切肤之痛。但是,今天,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这就是:中国的人权事业,遭到了冷战思维的丑化和破坏。实现和保障广大中国人民的人权,既要反对一切违反民主和法制的言论和行为,又要反对冷战思维,这就是我们面对的客观现实。

  那么,什么是冷战思维呢?冷战思维有些什么特点呢?冷战,相对于热战即传统的战争,起源于1946年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发表“铁幕演说”和1947年4月16日伯纳德·巴鲁克在南卡罗莱纳州哥伦比亚的一次演说。其最简单的含义,就是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和以苏联为首的东欧集团之间在政治和外交上的对抗。在这样的冷战过程中形成的冷战思维,具有机械地以意识形态划线、极端地进行意识形态对抗这样两个鲜明的特点。这种冷战思维,使人思想僵化、固执己见,目空一切、狂妄自大。今天,冷战已经结束。冷战思维也已经过时,并越来越不得人心。经过冷战的严冬,我们深知冷战思维之危害,比如我们过去在冷战背景下,由于受到这种思维的影响,长期以来不提人权,一味批判所谓的资产阶级人权观,结果无形之中使之成为人家的专利。因此,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处理国家关系时,已经不再机械地以意识形态划线、极端地进行意识形态对抗,同时我们坚定地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坚守我们的信仰原则。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这种落后的冷战思维,在国际社会中并没有因冷战的结束而结束。那些不顾事实,颠倒黑白,对中国人权事业肆意描黑、恶意攻击的声音,一再地提醒我们,人类要告别冷战思维,还要经过长期的艰苦的努力。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本来就很复杂,加上冷战思维造成的偏见,使得人权问题不仅成为一个问题,而且成为一个复杂问题。这是我们在讨论和研究人权问题的时候,必须看到并加以思考的一个问题。我们坚信,冷战思维的偏执声音是经不起事实检验的,冷战思维抹杀不了中国在人权事业上取得的历史性进步和成就。但是,冷战思维必须摒弃,各国人民自己的选择必须尊重,这也是人权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反对冷战思维!

  完善执政意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

  我们今天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因为这一问题遇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而是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清醒和自觉。在今天,我们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任务,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意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由于中国公民的人权问题与国家的集体人权相联系,由此而决定了中国公民的人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开始,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中逐步实现的,而这就决定了中国人权事业能否健康发展与中国共产党是否有正确的执政意识息息相关。

  这种认识,来自于对“文化大革命”教训的深刻反思和对改革开放经验的深刻总结。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留给我们许多思考和启发。其中之一,就是党在全国范围执政后,再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揭露阴暗面,并通过造反、夺权等革命手段来解决党内问题,势必把党搞乱,把国家政权机构搞乱,也给全国人民带来灾难。因此在拨乱反正过程中,邓小平向全党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与此同时,他提出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一个领导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里提出的问题,就是要看到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过去我们总是从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现在必须调整过来,从执政党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过程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根据邓小平的政治交代,在1989年12月以非常鲜明的语言提出“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

  在一些人心目中,执政意识就是牢牢掌控权力的意识。这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的认识,是一些人在执政过程中,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盛行,腐败滋生蔓延,不能很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甚至侵犯人权的事情屡屡发生的认识根源。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执政意识?执政意识,就是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意识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无论在毛泽东思想中,还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论都强调,既要牢记夺取政权不容易、巩固政权更不容易,又要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既要巩固执政的阶级基础,又要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整合社会各种力量,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要勇于揭露执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又要善于化解矛盾,引导社会向着和谐协调的方向发展;既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又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稳定有序地健康发展。也就是说,我们要让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成为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的工具,而不能成为侵害和伤害公民人权的手段。

  只有按照这样的执政意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改革党的执政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特别是扩大人民民主,发展基层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才能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们高兴地看到,在历史上,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正以马克思主义的清醒和自觉,更高地举起了人民民主的旗帜,中国的人权事业已经展现出更加光明灿烂的前景。(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李君如)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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