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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律师需强补诉讼仲裁经验

  中国经济发展之快有目共睹。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象下,是经济主体地位的微妙变化。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资金短缺,吸引投资成为相对重要任务。因而,可以说是“投资方”主导的市场。现今,资金短缺的局面已被资金相对充沛的局面所替代。
因而,“投资方”主导的状态也逐渐被“投资方”、“项目方”平等的状态所取代。

  律师,作为企业投资过程中为企业防范风险的最重要一关,在这种微妙的经济环境变化中,对其自身要求也有所不同。过去,“投资方”的律师可以依仗地位上的优势,把合同的权利做到最大化,也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诸多便利。如今,形势上的变化,诸多“优惠”条件的丧失,也为“投资方”律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投资方不再说一不二

  近几年来,由于中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以及人民币汇率的上升,大量国际资本不断涌入中国。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出现了资本的相对充足,国内流动性过剩的状态。

  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对资金极度需求,中国政府和企业在当时法律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外资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各地政府甚至掀起了为外国投资方提供优惠政策的竞赛,而项目方更是甘于做出巨大的让步,以获得投资。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中国经济不断地为外国资本创造着盈利的机会,这种强大的吸引力使外国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中国。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根据数据提供商Dealogic的统计,2006年共公布了2,263起与中国境内企业有关的整体或部分收购交易,高于2005年的1,786起。去年的交易总值首次突破了1,000亿美元大关,达到1,038亿美元,比2005年的618亿美元增长了68%。

  虽然中国仍旧能为外国资本提供足够的投资机会,但有价值的投资项目相对庞大外资规模,则是远远不足。在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上,已经呈现了非常明显的资本供应大于资本需求的状态。而项目方对投资方则开始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据英国《财经时报》的报道,对于希望留在中国继续并购投资的外国投资方,目前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地位使得他们的选择基本上就只有一个,即做小股东,而不是过去那样,可以垄断对投资项目的控制权。该报举例说,10年前,达能可以轻而易举地买到中国行业龙头51%或更多的股份。而去年,联手了三个大陆的基金、银行之后,达能才拿到果汁龙头汇源35%的股份。而在与中国奶业冠军蒙牛的酸奶合资公司里,达能也只是持股49%的二股东。

  投资方律师面临挑战

  正是由于中国投资环境发生的上述变化,投资方与项目方的交易地位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投资方处于相对强势而项目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关系,逐渐发展为目前的投资方与项目方交易地位相对平等的状态。投资方律师在尽职调查和投资合同谈判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投资方在交易中处于相对优势时,项目方为了获得投资,一般会非常积极地配合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例如,在尽职调查中,投资方可以要求在交易谈判开始之前就对项目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以便在谈判中根据了解的实际情况调整自身的策略。项目方为了保证与投资方的接触得以继续,往往会接受投资方的这种要求,并在投资方的压力下提供较全面的文件并尽可能披露投资方要求披露的信息。然而,当有若干个投资方对投资项目很感兴趣时,项目方就有了更多的选择,双方的交易地位就趋于平等,项目方就不急于积极配合投资方的尽职调查等活动。更有甚之,在实践中项目方还会要求投资方必须与其签订投资意向书或交纳保证金方可开展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后,对于投资方要求其提供相应文件并披露相关情况的要求,项目方常常只会根据其自身的商业考虑提供有限的文件和信息。并且,项目方还会给投资方限定比较短暂的调查与决策期限。

  在投资合同中这种交易地位的变化则表现为:投资方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时,合同条款基本上是投资方意志的体现。对于某些无法完全事先加以控制的法律风险,投资方常常在合同中赋予项目方更多的义务,或赋予自身更多的权利,归根到底是由投资方掌握整个交易的主动权。即使将来可能发生某些风险,这种合同安排也会使投资方足以控制风险的发生或降低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随着投资双方的交易地位趋于平等,投资方无法再完全通过非常有利的合同地位规避法律风险。投资方与项目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平等,对整个交易的控制权也基本体现公平。但是,由于项目方对被投资项目相对于投资方来说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因此投资合同中体现的形式平等,实质上则是投资方处于不利的地位,投资方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也受到严重限制。

  对投资方律师的更高要求

  投资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趋于平等,投资方不再说一不二。为了竞逐优质项目,投资方不得不在项目方作出前所未有的让步,甚至俯身屈就,满足项目方的苛刻要求,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与日俱增。由于投资方的交易地位下降,投资方的律师也就无法再像以前一样,按部就班地进行尽职调查,随心所欲地制定合同条款。

  投资方处于优势交易地位时,投资方的律师在尽职调查中的工作由于获得了项目方的积极配合,工作相对比较容易展开。项目方会根据投资方律师的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文件和信息,投资方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断需要向项目方要求哪些文件和信息,以及根据这些文件和信息做出法律上的判断,向投资方揭示相关法律风险。而当投资方与项目方地位相对平等时,项目方一般不会完全按照投资方律师的要求提供文件。例如,项目方只向投资方提供对其有利的文件,甚至不直接向投资方提供原始文件,而仅提供其根据原始文件整理后的数据或相关情况的描述。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的律师不仅需要传统的文件审查能力,更需要丰富的调查取证的能力,在项目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了解更多的信息。

  在投资谈判中,由于投资方谈判地位下降,无法通过一边倒的合同安排保护自己的利益,投资方的律师作为投资方的法律顾问,在投资方进行谈判中作出让步时要及时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准确地评估法律风险将会为投资方造成的后果,并且还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控制法律风险。这要求投资方的律师具备丰富的诉讼仲裁实践经验。例如,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国商业银行项目中,银监会规定投资方应在获得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入资,但双方约定的入资先决条件未见得能在这个期限内实现。因此,为了符合银监会的规定,投资方不得不在入资先决条件实现之前入资。那么,投资方的律师就需要具备投资方面的诉讼仲裁经验,准确地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设计恰如其分的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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