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5月4日电 (记者 沈汝发)福建省日前下发的《福建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由统计部门给予通报。
《办法》要求,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人对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篡改。
《办法》规定,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统计报表,采用网上直报方式上报统计资料。
福建省还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应充分听取同级统计部门意见。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将按《统计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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