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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乐”商标之争迷局:知识产权问题击中要害

  《瞭望》文章:“采乐”商标之争迷局

  缺乏品牌,或者有品牌不能保护,被某些外资企业借助知识产权问题轻轻一击,就轰然倒塌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赵东辉 彭勇 吴俊

  佛山市圣芳有限公司打造的“采乐”是我国日用化工领域的知名品牌,该公司前些年年产值近6亿元。

然而,这一民族品牌在遭遇美国强生公司的商标权之争后急转直下。目前圣芳公司年产1000多万吨的大型生产线中止,公司濒临倒闭。

  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指出,这一涉及民族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折射出我国政府品牌救助机制不足、民族品牌自我保护手段欠缺等问题。

  “驰名商标”突遭撤销

  圣芳公司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从事日用化工品生产,于1997年开始申请“采乐CAILE”商标,并于1998年注册成功,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洗发香波等日用品。

  此前,美国强生公司于1993年注册了“采樂”商标,但其使用商品是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是药品,并不涉及日用品。1997年圣芳公司开始推出“采乐”牌洗发水等日用品时,美国强生公司的“采樂”药品主要是针对患者等特定人群,知名度有限。

  按照法律,对于知名度有限的商标,其他类别的商品也可以注册相同名称的商标。

  圣芳公司的“采乐”牌日用品销量不断扩大,尤其是洗发水迅速占领市场。至2005年底,圣芳公司拥有43条生产线,“采乐”产品在全国31个省区市都有销售。公司拥有员工1000多名,专门为这家公司供货的塑料瓶、纸箱、印刷企业有七八家,配套的原料供应企业也有20多家。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镇委副书记陆顺莲说:“近些年来圣芳公司‘采乐’产品年产值近6亿元,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每年纳税近1000万元。”

  圣芳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包括请港台明星做广告,平均每年投入广告费1亿元左右。据司法部门统计,2002年4月至2004年6月间,该公司共投入广告费3.3亿元。

  2005年6月13日,圣芳公司的“采乐”被司法部门裁定为驰名商标。然而,仅仅10天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却于同月23日作出裁定,认为圣芳公司的“采乐”商标已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应予以撤销。

  商评委的这个裁定给圣芳公司带来了灭顶之灾。按照裁定,圣芳公司的产品不能再使用“采乐”商标。

  圣芳公司总经理郭锦盛告诉本刊记者,该公司的“采乐”商标被撤销后,迫不得已又申请了“圣芳采乐”商标。但“采乐”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和广告投入,才被消费者所熟知,新商标不能被消费者广泛认同,销量十分有限,公司陷入困境。

  本刊记者前往圣芳公司生产车间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生产线绝大部分都已关停,大量已经印刷好的旧包装堆积如山,大部分员工已被辞退,只剩下200多人在生产“圣芳采乐”新产品,可容纳1000多人的宿舍、食堂如今都空空荡荡,只有少数人出入。

  郭锦盛说,失去了支柱品牌的圣芳公司目前入不敷出,眼看就要经营不下去了,还欠供货商2亿多元债务,欠银行3000多万元的贷款再过一个月就到期了,如今公司每天都有债主登门,员工已有一个多月没发工资。公司即将面临还不起欠款、厂房被封的命运。

  强生先前注册的是“采樂”商标

  据有关人士介绍,美国强生公司在相关商标使用上一直存在违法行为,其1993年注册的是“采樂”商标(注:“”为“乐”的繁体字),但这一商标从未在其产品中使用过,其产品包装上印的是“采乐”(简体)二字。

  按照《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应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强生公司自行将“采樂”改为“采乐”,而且这一行为长达9年,直到2002年,即圣芳公司注册“采乐”日用品商标后的第4年,强生公司才注册了“采乐”商标。

  然而,强生公司并没有为自己长达9年的行为承担后果,反而向合法使用的圣芳公司发起了进攻。1998年和2000年,强生公司两次就圣芳公司的“采乐”商标向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结果都被驳回,商评委两次都作出终局裁定,维持圣芳公司“采乐”商标的注册。依据是:强生公司的产品与圣芳公司的产品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且强生公司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能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排斥他人使用及注册。

  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淑清认为,按照《商标法》,一个商标在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前,其他厂家可以在另一个领域注册同一商标。只有驰名商标才能获得通类保护,享受“跨领域维权”的资格。商评委的两次裁定都说明,1997年圣芳公司申请“采乐”商标之前,强生公司的“采樂”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无权干涉不同类别的产品使用这一商标。因此,说日用品“采乐”侵犯了药品“采樂”的商标权不能成立。

  “逆转”性的第三次裁定

  遭到两次被驳回申请的强生公司于2002年8月第三次向商评委提出申请,并于2003年8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圣芳公司的“采乐”商标。

  圣芳公司法律顾问谢子奇告诉本刊记者,他完全没有想到强生公司的第三次进攻会得逞,因为商评委的前两次裁定已证实了圣芳公司“采乐”商标的合法性,公司因此进一步加大了广告投入,扩大了生产规模。而且2005年,强生公司也撤销了对圣芳公司的民事诉讼。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2005年6月,商评委作出第三次裁定,此次裁定依据和前两次一样的证据,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认为强生公司的“采樂”商标在1997年就是驰名商标,应该受到通类保护,圣芳公司的“采乐”商标已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应予以撤销。

  强生公司在向商评委提出的第三次申请中认为,强生公司1997年以前就对其“采樂”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并且销量可观,应该被视作驰名商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说,商评委的裁定为终局裁定,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能由商评委第二次、第三次重复受理,更不能由商评委作出“自己否定自己”的决定。

  商评委将“采樂”商标裁定为驰名商标,是基于该商标1997年以后的影响力来判定的,这相当于将“采樂”这一从未使用过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且将其作为驰名商标的时间人为地提前到1997年。

  受访的多位专家对圣芳公司“采乐”商标的遭遇十分痛心,李顺德等专家说:“不能让一个不公正的裁定毁了一个企业!”李顺德呼吁有关部门对“采乐”事件予以重视,尽快撤销错误裁定,让圣芳公司走出困境。

  圣芳公司董事长谭兆槐表示,回过头看,圣芳公司最大的失误是没有尽早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谭兆槐说,圣芳公司早已具备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如果早点行动的话,就可能阻止强生公司在2002年使用“采乐”注册医药洗剂商标,在日后的纠纷维权中占据主动位置。

  同时,有关专家指出,日化行业性组织在这一纠纷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采乐事件”发生的十多年时间内,没有得到日化行业的重视,各级行业协会并未对圣芳公司施以援手。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救助机制不完善。圣芳公司自1997年成功申请“采乐”商标后,相关的法律诉讼就没有停止过,但圣芳公司没有寻求过政府的帮助。谭兆槐说,他不知道该找哪个政府部门。

  “采乐事件”的发生再次给中国民族品牌的安全敲响了警钟。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兴桂说,“中国制造”看上去非常强大,凭借其物美价廉的优势,横扫国内外市场,但由于缺乏品牌,或者有品牌不能保护,被某些外资企业借助知识产权问题轻轻一击,往往就轰然倒塌,全然没有抵抗的余地,这不能不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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