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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发展稳定的制度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发展稳定的制度保障

  ——强烈谴责愤怒声讨达赖集团滔天罪行系列述评之二十四

  记者 王勇

  拉萨“3·14”事件后,达赖不仅不承认自己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反而又一次玩弄起“偷梁换柱”的把戏。

他把发生在拉萨、阿坝、甘南的暴力犯罪事件,说成是“以拉萨为主的西藏三区”的“自发的和平抗议示威”,企图把分别隶属四川省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肃省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说成“西藏”,继续抛售他混淆视听、煽动民族仇恨的“大藏区”谬论,妄图达到他分裂祖国的阴险图谋。

  历史事实证明,达赖所谓的“大藏区”概念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说白了,就是达赖臆想中的“独立王国”。历史上并不存在所谓统一的“大藏区”,这一事实有资可查。

  达赖集团不顾西藏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事实,在国际上不断攻击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实质内容”,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门的模式,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其实,达赖集团现在所攻击的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十四世达赖曾经支持并参与筹备的。在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达赖、班禅等西藏上层进行了充分的协商。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担任主任委员,他在成立大会上致开幕词时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地区的工作已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在成立大会的报告中又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是适时的,而且是必要的。”“我们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平等、团结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达赖对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攻击,不仅违背今天西藏的事实,也违背他自己当初信誓旦旦说过的话。

  事实上,西藏各族群众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用40多年的实践证明,在西藏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完全符合中国国情,也完全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了西藏人民能够依法当家作主,管理自己本民族的事务,使西藏有了今天的发展和变化,才更加证明达赖提出来“高度自治”的问题,违背了西藏人民的愿望,违背了中国的宪法和现行的基本制度。

  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意愿,是确保西藏发展稳定的根本保证。

  旧西藏封建农奴制,压迫百万农奴的沉重枷锁

  在旧西藏,直到二十世纪上半叶,西藏仍然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人口不到百分之五的僧俗农奴主不仅控制着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农奴和奴隶的人身自由和绝大多数生产资料。还通过《十三法典》等“法典”残酷压迫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百万农奴。农奴们背负沉重的枷锁,毫无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可言。

  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专门适用于出家的喇嘛僧侣;另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许多法律条文是吐蕃时代留下来的,一千多年没有多大变化。主要的法律有《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其中《十三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历史处从事档案研究近30年的史学专家索朗旺堆说,从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下来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可以清晰地看出,旧西藏的法律是在用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其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其中农奴主对农奴拥有不可想象的无限权力。

  《十三法典》第七条“杀人命价律”中写道:亚孜王为霍尔人所杀,其遗体与金等量;格萨尔王为邓柯人所杀,命价无法偿还。人分上中下,上上者命价极贵。后上上者除战乱外,不会被杀,抑或被杀,即判予土地与沙金,不以命价与财货珍宝论判;上中者至下下者,命价多寡皆有定例,判罚财货珍宝。上中下者,均按血统尊卑,地位高低,办事大小而定。上中下者多以名分而论,另外要分实权大小,以及公私有别。杀铁匠、屠夫等,赔命价草绳一根。妇女、流浪汉、乞丐、铁匠、屠夫等皆人下下者之列。 《十三法典》之第八条中说:“尊者滴血值一钱,卑者滴血值一厘。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之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

  《十三法典》、《十六法典》还规定,农奴主可以对农奴施加包括挖眼、削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处死等各种骇人听闻的酷刑。农奴主可以任意把奴隶的人皮剥下来做器具或饰物。不仅如此,两部《法典》还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 旧西藏法律规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处死,而且家产没收,妻子为奴。

  西藏档案馆的一份《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档案明确记载,在过去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被视为下等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抛头露面,也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原副总干事大丹增教授说,在旧西藏,广大农奴和奴隶是没有基本权利和尊严的。达赖集团歪曲西藏历史,把民主改革前的旧西藏说成是神奇的香格里拉,极力美化封建农奴制度,就是想欺骗国际舆论,企图改变这些现实,倒退西藏历史,这是绝对办不到的,西藏人民也是绝对不会答应的。

  所谓“大藏区”和“高度自治”与我们现在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本质的区别

  达赖杜撰出来“大藏区”的一个概念,提出要在“大藏区”里实施高度自治。那么,事实是怎样的呢?

  我们知道,历史上从来不存在一个“大藏区”,宗教上也不存在一个“大藏区”,行政区划上也不存在一个“大藏区”,从民族构成上也不存在一个“大藏区”,但是达赖这些年提出一个中间道路概念,中间道路的内容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条是“大藏区”,一条就是要高度自治,“大藏区”是他的领土要求,高度自治是他的政治制度要求。

  在达赖流亡政府的所在地,在印度北部的喜马偕尔邦的一个小镇,叫达兰萨拉,在“流亡政府”里面挂了一个图,这个图包括了西藏、青海的全部,包括了新疆的一部分,包括了甘肃、四川和云南相当大的一部分,加起来面积有240多万平方公里,占整个中国总面积的1/4,这就是达赖集团所说的“大藏区”。

  既然达赖说,他已经放弃了独立,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建立所谓的“大藏区”?为什么还要在“大藏区”里实施高度自治?达赖集团这么做到底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党组书记朱晓明说,我们看达赖不能光看他表面上说的,而是看他实际上要什么东西,要“大藏区”,要高度自治,要的是什么呢?要的是一个由他来掌握的实行政教合一的,占中国整个面积1/4的一块土地,来恢复他们农奴主集团的统治,这哪是放弃独立?这分明就是在搞变相独立!是分步骤的独立。第一步是要搞高度自治,搞“大藏区”,第二步,在这个基础上再实现完全独立。

  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说,高度自治是达赖别出心裁提出的口号,我们所说的民族区域自治应该是享有广泛的自主权利,充分的自主权利,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有权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来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这个权利是非常广泛、非常充分的。而达赖所提出的所谓高度自治只不过是作为一种幌子,他实际上还是搞所谓的“大藏区”,最后把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

  既然如此,我们就要问一问达赖,为什么我们西藏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实行的这种人民自治和依法自治不是真正自治,而让达赖和他的那种农奴主统治集团恢复他们的统治才叫真正自治呢?

  由此可见,达赖所说的让西藏人民享有高度自治,其实就是一派胡言。他所谓的“高度自治”与我们现在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本质的区别。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依法享有充分自治权

  与在旧西藏时期,西藏的普通人民群众没有丝毫政治权利相比,如今西藏各族人民不仅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还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仅在6年前的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西藏就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这充分证明,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而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为主体的干部队伍,则在西藏充分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先后6任(含现任在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7任(含现任在内)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均为藏族公民。自195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成立以来,共5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委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此外,还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的还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在人民群众依法当家作主的同时,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则充分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不仅如此,西藏地方自治机关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把不适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在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又如,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此外,西藏自治区立法机关还可以根据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如,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对国家法律政策依法进行变通执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各族人民的各项权利

  在西藏,通过有效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通过依法参政议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特点,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西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西藏人民有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有权管理、保护和优先利用本地的自然资源;有权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本地的财政收入;有权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权在财政、金融、税收上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柏振明说,40多年来,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西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让普通西藏群众成为经济发展最大的受惠者。在税收方面,全国只有西藏一直执行比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税费;在金融方面,西藏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政府还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现在,国家还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三包政策,所有的适龄学童均可免费入学。

  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喜饶尼玛说:“凡是真正了解西藏的人都知道,藏族人民毋庸置疑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他说,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不足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而据资料显示,在过去的五年中,国家共投入82.2亿元用于西藏教育的发展,并且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攻坚的任务;城镇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书本费全部免除,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覆盖西藏城乡。

  在西藏,到处可以看到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以及善男信女悬挂的经幡,堆积的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尼堆。目前,西藏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完全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需求。每年的萨噶达瓦节、雪顿节展佛等各种宗教活动正常举行。广大老百姓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现在是西藏历史上宗教信仰最自由的时期。布达拉宫、大昭寺、拉萨三大寺、扎什伦布寺、萨迦寺等均被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仅对这三处重点文物进行维修总投资就达3.3亿元。

  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西藏的僧侣还对僧人学经制度进行了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僧人学习佛教经典的积极性,在佛教教义的传承和发展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工程浩大的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研究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所藏经卷和佛教典籍得到很好的保护。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藏文会刊和一所西藏佛学院、一个藏文印经院。国家还在北京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专门培养藏传佛教的高级人才。

  2007年,西藏自治区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年收入低于800元的农牧民全部纳入了保障范围,23万人因此获益;农牧区“五保户”供养标准由2002年的588元提高到了去年的1500元。西藏100%的农牧民享有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医疗保障。

  无数的事实证明,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摆脱了处在社会的最底层,任由“三大领主”的欺凌与压迫,没有人身自由,更谈不上政治民主权利的日子,从此过上了幸福的新生活。西藏人民见证了自己经济生活中日新月异的新变化,政治民主中翻天覆地的新进展,科技、文化、教育的丰富多彩,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的日益完善,旅游、人力资源得到巨大的开发。作为旧西藏“三大领主”总代表的达赖,仇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代表不了如今的西藏人民。充分享受到时代进步、社会发展成果的西藏人民,决不允许任何势力阻挡西藏和谐发展的历史车轮。

(责任编辑: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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