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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城出现全国首例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

  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今天(5月5日)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有专家认为,这一案件的出现,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预言,如何界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布或将成为条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透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第一案

  部分行政机关缺乏危机感准备不充分 哪些信息该公布各地认识不一

  新闻延伸

  今天上午,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将一份行政起诉状寄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黄由俭告诉记者,他们申请政府公开相关信息以及决定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底气,全都来自于从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退休职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拒

  黄由俭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近5年来,为了查清原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他和汝城县部分退休干部一起,一直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

  知情人向记者透露,2002年11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宋玉林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而正是这纸合资合同引起了诸多非议。

  “自来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建设局有什么权力签订这个合资合同?”黄由俭说,自己和很多老同事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县建设局此举违法违规。

  事后,汝城县建设局也书面向黄由俭承认:县建设局撤销原县自来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汝城县建设局虽然是县自来水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但建设局无权代替自来水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资合同。

  自来水公司改制中产生的质疑,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7年6月下旬,汝城县人民政府经研室深入多家单位和企业,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事后,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

  政府调查的事实真相到底是怎样的?为了了解相关信息,黄由俭、邓柏松等人多次到县政府打听,但都无功而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月4日一大早,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来到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的调查报告。

  “我们这次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有备而来,为了写好申请书,我们仔细阅读了条例,还请教了律师,最后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写出了这份申请书。”邓柏松说。

  “汝城县的一位负责人看到我们递交的申请书时,愣了一下,虽然县政府的大门口挂上了条例的宣传标语,但县领导也许没想到市民运用条例会这么快。”一同前往县政府递交申请书的刘建平直言,条例实施后,老百姓到政府部门“讨公开”理直气壮了。

  然而,邓柏松等人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申请遭到了县政府的当场拒绝。

  县有关负责人说:“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据政府内部人员透露,此调查报告比较真实客观,详细介绍了原自来水公司的改制情况,作为一名原自来水公司的退休人员和普通市民,应该享有知情权。”黄由俭说。

  由于申请遭拒,5位老人再一次想到了刚刚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请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他们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尚不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有学者曾乐观地表示,从此,13亿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把信息公开作为常态,不公开则是例外。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好充分的准备。

  “有的干部接到市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有点不知所措,不知道该由谁来接待这些市民,该如何回复他们,只能以"需向领导请示"为由,让市民回家等候消息。”今天,记者在湖南省某县政府采访时,该县政府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因为条例刚刚实施,许多工作还未理顺。

  “信访部门本来只是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但现在有的政府干部因为缺乏经验,认为此事也该找信访部门,所以,一遇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市民,他们总喜欢往信访部门推。”某县信访办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现在他们每天接待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不少于3起。

  据记者了解,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地方的群众并不清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找哪个部门。“比如,交通、市政、环保等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申请书应该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但老百姓都把申请书交到了政府办公室,政府办接到后还得转给相关部门答复,这样行政效率很难提高。”湖南某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

  同时,由于时间紧迫,政府部门许多配套工作还没有做好,比如各类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此项工作干部的培训、政府信息公布平台的搭建,这些工作都在准备中。

  “我浏览过许多政府网站,发现里面并没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专栏。”株洲市市民蒋玉军对记者说,在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的今天,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载体的部分政府公众网站,普遍存在资料陈旧、对公众服务功能不到位等情况。

  信息能否公开到底谁说了算

  “受传统积弊的干扰和"潜规则"的影响,这种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在很多时候还会遭遇"肠梗阻",抑或是公众的知情权虽然在形式上受到了尊重,而实际境遇却依然艰难。”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庆琳说。

  曾庆琳分析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有可能存在一些错误做法,比如:信息公布走过场、图形式,把信息当成“美丽的花瓶”,在公开的过程中“犹抱琵琶半遮面”;对占有的信息进行断章取义的“过滤”,搞“缩水公开”,搞“暗箱操作”。

  “条例实施后,可能会使行政诉讼案件剧增。”曾庆琳认为,在申请遭拒的情况下,申请人大多会选择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许多地方政府部门还没有可能即将面临诸多行政诉讼的危机感。

  “自来水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国有资产,它的转让和改制,公民应该有知道改制过程是否合法的权利。”黄由俭认为,汝城县人民政府以“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他们的申请,是错误的决定。

  据记者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湖南省大部分县、市都进行了宣传并下发了相关文件,但到底该公布哪些信息,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凭政府有关干部的直觉判断。

  有专家坦言,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行政官员承认政务公开的意义,但对某些信息就是不公开,你能怎么着?二是公民认为应该公开,但行政官员认为此类信息属于例外,因而“依法”可不公开,要不要公开谁来裁定?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建议,各地应成立争议仲裁机构,由本地和外地的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对争议性信息内容进行仲裁。

  “条例中虽有3个条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上却显得过于粗疏。”唐超华认为,条例实施过程中,亟须建立一个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并细化有关标准。

  记者手记

  汝城县出现的全国首例“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表明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懂得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

  正如一位评论人士所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可以预期,条例实施后,将推动各地政府进一步向民主型、开放型、服务型转型。与此同时,条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也必将唤起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民主热情。

  但是,知情权的落实仍需多方努力,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记者赵文明)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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