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5月6日电 食品安全法草案于4月20日全文向社会公布,并面向广大公众征集意见。两个来星期的时间里,人民网网友纷纷上网留言,对该草案建言献策。其中生产经营者负首责,最高可处20倍的罚款的条文尤其受到关注,不少网友都表示,食品安全事大于天,罚20倍完全不够,要让造假者倾家荡产,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IP:218.61.8. 应加大处罚力度,让造假者倾家荡产。健全对执法者的监督,限制自由裁量权,否则会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
IP:121.9.213. 1、提高处罚力度。出售劣质食品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一经查实,应充公全部财产!以收到震慑罪犯的目的。犯罪成本太低,罚款1、20万根本就没有用,那些罔顾人命安全的人,就应该罚得倾家荡产才有震慑力。2、鼓励群众举报。举报属实者,应该给予奖励!
IP:58.218.205. 食品与一般的商品不同,是关乎人健康甚至生命的事。这是个不可逆的过程,甚至无法挽救。“大头娃娃”的事至今还记忆尤新,那些孩子将来怎么办?那些孩子的父母又失去了多少欢笑?要多付出多少艰辛呢?这些是经济所能补偿的吗?何况那点赔偿又算得了什么?而那些违法者得到的什么样的惩罚呢?服刑完了一样可以重操旧业甚至更加猖狂。所以本人建议:对那些生产和经营非法食品的不但要使其非法所得全部充公还要没收其财产使其不得翻身;如果情节严重即使为了尊重生命权不处其极刑,那也得将其终身监禁。否则有的出来后,即使其被禁止从事该行业,他还会利用别人的名义重新再来而自己在幕后操纵,那样危害更大。
IP:123.235.32. 10-20倍的罚款不够,不低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上不封顶,才能制约生产厂家。
IP:58.218.205. 将罚款收入的90%奖励举报人,设立最低万元的奖金。违法活动必无藏身之地。
IP:218.61.8. 食品生产,加工,存储,销售过程中为达到翻新,保鲜,醒目等目的,不顾人生健康和安全肆意掺杂使假,轻者超标超剂量使用添加剂,保鲜剂,更严重而且普遍存在的是用直接危害人身健康的工业原料生产,加工,存储,这些和故意往食品中直接投毒有什么区别?如果有就是直接投毒针对性强,掺杂使假比直接投毒要隐蔽,但危害面要比直接投毒要大的多得多。目的和危害不同,直接投毒,除了谋杀就是报复,针对性强危害对象明确,掺杂使假的人和卖假药的同是谋财害命,受害者是所有消费者。所以必须依据刑法制裁。应该先修改刑法,把原先规定的刑期上限,变成下限。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才能真正震慑不法生产和销售商。……
IP:116.28.62 ……对于那些造假、售假的人员,希望政府能立法严惩,食品造假跟杀人没什么区别的,最好是以杀人罪论。
IP:218.8.55. 第八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什么累计超过3次啊!一次就违法了还能让他有第二次吗?只要是违法就应该坚决取替,不能留在有第二次的机会。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也一样就应取替!同样不能留在有第二次的机会。在我们国家应毫不客气对垃圾食品坚决地取替,不能再让它们对我们的第二代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IP:61.164.142. 应明确规定罚款的金额为造成损失的20倍。
当然留言中也有不少“唱反调”者,认为高额罚款在具体操作中势必遇到不少问题:
IP:221.204.248. 一百倍更能体现力度,就是执行不了,心情可以理解,国情也要了解。建立卫生派出所或卫生行政执行室还有可能解决这个问题。
IP:219.153.57. 做为食品安全首责的法人有违法行为是要从重罚款,但是,对于那些自然人(很小的小吃店及食品小经营)是否要从重罚款呢?他们是已生计而维持的,所有财产还不足2000,如果从重罚款也难已执行,我认为应该有具体的处罚方案,我们基层好操作。谢谢!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