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武汉5月6日电 5月4日下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荆州市原副市长程雪良受贿、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程雪良因犯受贿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程雪良事发缘于2006年春节期间的一次交通肇事案。
当年1月27日,程雪良驾车带着妻子及女儿回石首老家过春节。中午,在公安县一家酒店,受到几位老部下的款待。下午3时许,程驾车时由于车速过快,将前方行走村民李某撞死。事发后,程雪良被揭发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重大问题。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1997年至2006年间,程雪良在担任公安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和荆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与其妻丁翠萍共同收受雷某、袁某等37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6.85万元及1000元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