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原副市长程雪良(中)。资料图片 |
湖北荆州原副市长酒后驾车撞死人,受贿23万余元
副市长两罪并罚被判3年
本报讯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 4日下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荆州市原副市长程雪良受贿、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程雪良因犯受贿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法院认为,程被双规后如实交代问题,依法视为自首,且其“受贿犯罪均是春节期间收受他人礼金,数额不大,均大多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从轻处罚。
祸起交通肇事
程雪良事发缘于2006年春节期间的一次交通肇事案。当年1月27日,程雪良驾车带着妻子及女儿回石首老家过春节。中午,在公安县一家酒店,受到几位老部下的款待。下午3时许,程驾车时由于车速过快,将前方行走村民李某撞死。事发后,程雪良被揭发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重大问题。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1997年至2006年间,程雪良在担任公安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和荆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与其妻丁翠萍共同收受雷某、袁某等37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6.85万元及1000元美金,法院最终认定程收受贿赂款项累计折合人民币236277元。
法院称收受礼金社会性危害小
在程雪良收受的钱财中,有10多万元法院没有认定为犯罪。合议庭评议认为,程雪良收受钱财是事实,但有些是属于人情往来,有些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认定为犯罪。另外,程雪良收受单位钱财,没有为个人谋利,也没有认定其犯罪。
法院认为,程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撞死一人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还构成交通肇事罪。程雪良在“双规”期间能主动、如实交代主要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视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其受贿犯罪均是春节期间收受他人礼金,数额不大,均大多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退赃、自认其罪,依法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犯交通肇事罪,能积极施救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亦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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