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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报道也要有“呼吸的空间”

  失实报道也要有“呼吸的空间”

  作者: 特约评论员 长平

  媒体报道失实,网民散布谣言,该不该道歉,该不该受罚,在很多人看来理所当然,无可争议,其实并非如此。最近一起企业状告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例,值得引起重视。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去年3月报道了河北一家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被该企业告上法庭,理由是经相关部门检验,其毛巾虽然质量不合格,但并未含有报道所称的某种强致癌物质,要求央视道歉及赔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企业的请求。

  法院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企业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但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第二,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第三,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企业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然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可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第四,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

  这个案子自然让人联想到著名的沙利文案。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起政治宣传广告,呼吁读者支持黑人民权运动。广告中警察驱逐抗议学生的情景部分失实,蒙哥马利市政专员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 《纽约时报》,要求名誉赔偿。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提出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对于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报道中的错误,控告者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媒体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否则不能算是诽谤。最后,《纽约时报》胜诉。

  沙利文案的第一要义是保护言论自由。布伦南法官指出:“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其次,从媒体实践来看,记者不是科学家,既要及时传播信息,又要每一次细节都不出差错,几乎无法操作,等于扼杀了舆论监督。只有传播出来,才有试错的机会,才能最终发现真相。

  作为传媒史上的里程碑判例,沙利文案确立了国际通行的新准则,推动了半个世纪来的新闻发展。它有两个要点,一是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二是实际恶意。这两点对于中国的媒体实践也同样重要。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消息源被严密控制,记者采访颇为不易,要求字字精确,等于禁止发声。尤其是近年来网络论坛和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出现后,当公共事件发生时,民众出于恐慌心理和了解真相的需要,自行发布不实消息的情况增多,警方不问实际恶意和社会效果,动辄以“传播谣言”为名治罪,无疑妨碍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我对此权利的呼吁,被人歪曲为“造谣自由”,这也是我的再一次解释。

  沙利文案准则并没有在中国法律中得以确立,但是经过一些法律专家的介绍和呼吁,近年来进入了法院判例。比如几年前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称其报道他赌博和打假球没有证据,被判败诉,判决书中称“新闻报导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苛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此番“毒毛巾”案是又一个例子,而且判决书中的几点理由,更加清晰地围绕着上述两个要点展开论述。

  必须指出的是,此案在网络中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肯定,相反遭到纷纷质疑。这是因为,央视作为国家级媒体,本身具有公权力性质。此案的核心,到底是媒体报道公共事件呢,还是公权力对决私权利?更重要的背景是,在更具有公权力和公共事件性质的诸多案例中,沙利文案准则没有得到丝毫体现。例如数日前发生的胶济铁路“4·28”惨案中,一位山东网友因为转贴不实消息(夸大死亡人数),就被当地警方拘留5日。

  希望在更多的地方媒体报道中,在更多质疑公权力的声音中,不实消息乃至错误言论能享有呼吸空间,使媒体能有纠错机会,最终达致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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