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4日凌晨3点,两辆灰白色面包车从济南市北外环路上的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山东蓝翔)匆匆驶出,一辆朝河南方向急驰,一辆则直奔该省的临沂、荷泽等地。
方向虽然不同,但目标一致:“为保护数十万消费者的利益,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一场为"蓝翔"而战的打假行动悄悄开始了。”
官司胜诉 对山东蓝翔的当家人荣兰祥校长来说,采取这样的行动,与去年胜诉的一场官司有关。
2000年,山东蓝翔学校不断接到来自湖北省襄樊市周边学生打来的电话,询问“有没有分校?”荣兰祥这才发现,襄樊市蓝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襄樊蓝翔)打“蓝翔”的牌子都有七八年了,当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他们的品牌遭拒后,不得不诉诸法律。
2006年3月6日,山东蓝翔学校法人代表荣兰祥一纸诉状,将襄樊蓝翔学校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襄樊蓝翔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该校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
其理由是:我校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一成立即使用“蓝翔”字样。1999年5月28日,商丘市蓝翔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蓝翔”图文组合商标获得注册,就于同日授权我校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独占权。2004年7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准,该商标转让给我校。湖北省襄樊市蓝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我校身处同业,却未经我校同意在学校名称中擅自使用“蓝翔”二字作为缩略语,如“蓝翔学校”、“蓝翔寄语”等,造成了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我校的商标专用权,贬损了我校的商号声誉,损害了我校的经济利益。
对上述意见,被告襄樊蓝翔学校法定代表人陈蓝翔校长则提出了四点异议:山东蓝翔没有合法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不管有无商标专用权,我校名称并未突出使用“蓝翔”字样,字体的大小和学校名称与其他字样相同,使用“蓝翔”字样作为学校名称均不构成侵权。我校是1999年经襄樊市劳动局批准合法成立,并未冒用山东蓝翔名义,经营区域也只限于襄樊市,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襄樊蓝翔学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07年8月2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襄樊蓝翔学校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蓝翔”字号的企业名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山东蓝翔学校经济损失3万元。
维权官司胜诉了,带给山东蓝翔的会是什么呢?
“往年招生,春天最忙。招生办光咨询电话每天有300多个,现场报名的学生让六七十个接待人员忙得饭都顾不上吃。现在可好,一天才百十个电话,十来个接待人员还有人闲得打盹。”山东蓝翔招生办白长华主任说。
对此她得出的结论是,如今“蓝翔”学校遍地开花,让人误以为是山东蓝翔的分校。荣兰祥的保守估计是,全国仿冒山东蓝翔的学校不下1000家。一般人都不会舍近求远,这样他们的生源就少了。而事实是,山东蓝翔只济南一家,在全国没有任何一家分校。
假蓝翔害了谁 “社会上一些规模小、质量差的学校,想利用我校的名字不是为了好听,而是用这个品牌进行投机行为。”荣兰祥说,因为山东蓝翔是社会公认的名牌,于是许多学生就近选择了“蓝翔”,致使真正的山东蓝翔学校招生远不如往年红火。另外,那些侵权的单位使学生认为他们是山东蓝翔学校的分支机构,由于这些学校的实习设备和教学质量不行,当学生毕业之后,发现根本就不可能就业时,自然会产生一些误导,认为蓝翔就是骗人的。这些“蓝翔”职校为了走一些捷径,利用名牌学校的名称来进行招生的结果是,不仅仅给我们学校这个品牌带来了很坏的影响,同时受害最大的,还有数以十万的学生。
既然上述侵权行为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惩处,缘何假冒山东蓝翔依然层出不穷,甚至多达数以千计呢?
荣兰祥对此的解释是,首先是法律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他们的官司打了二三年,至今对方的赔偿金额也没有得到落实。侵权人不付出一定的代价,就成了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就不会起到好的社会警示效果。
荣兰祥表示,虽然知道很多地方在侵权,但是他们学校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再就是官司打起来很难。
一位工商界权威人士曾指出,冒牌直接侵害了名牌商家的商标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荣兰祥则认为,如果法律不对品牌进行保护,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在今年3月中旬取证后,山东蓝翔已用特快专递向外省的四家“蓝翔”技校主管单位发出了律师函,但至今没有收到回复。为了保护商标使用权,他们正计划向各地地市一级的工商部门发函,检举当地各类“蓝翔学校”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