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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左云警方法院门前抓原告 法律程序遭质疑

  4月25日,大同市左云县警察在最高法院门口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赵子文,赵子文当时正在最高法院打民事官司。赵的被捕与他打的这起民事案件密切相关。

  2008年4月25日,刚刚结束民事调解的赵子文,在距离最高人民法院门口100多米处被山西左云县便衣警察抓捕。


  为煤矿所有权问题,陕西炭窑峁煤矿老板赵子文和聘用矿长潘日阳在法庭上较量了近3年,官司也从陕西省高院打到了最高法院。

  在两级法院审理该案的几年时间里,虽然山西左云警方曾经介入,为被告潘日阳出具过证据,但发展到今天最高院门口带有粗暴执法的“刑事拘留”是赵子文及法院庭审法官所意想不到的。

  当时赵子文并没有发现身边的异常,因为调解失败,心情不好的他急于把调解结果告诉自己的代理律师。在走到距离最高院门口100多米处的东交民巷饭店附近时,几名男子将其控制。

  陪同赵子文一同出庭参加调解的姐姐赵淑兰要求穿便衣的警察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赵子文的案子法院还在审理,不同意把人带走,“法官马上就出来,他们会给你们说清楚”。

  因“妨碍公务”,61岁的赵淑兰被警察摁到地上,胳膊扭在背后,头发也被拽掉一大把。随着警笛声响起,这一场面引起围观路人的愤怒,纷纷指责山西警方执法粗暴,并有人上前推拉警察,解救老太太。

  随后,北京110警察、当地派出所警察及法院庭审法官到达现场,事态得到控制。

  山西左云警方到最高法院说明情况后,赵子文被从山西警车倒到丰台警车上带走。

  事发第二天,赵子文家属在山西左云公安局拿到了赵子文涉嫌诈骗的拘留通知书。

  把自己的矿长告上法庭

  2002年,山西大同市的赵子文和妻子先后“下岗”了,其实夫妇二人所在单位并没倒闭,只是效益很差,“两个人的工资根本养活不了一家人的生活”。赵的妻子出主意,“与其这么耗着,不如出来做个小买卖。”

  时值国家政策倾斜西部大开发,大同市好多人都去了陕西那边发展。赵子文也开始思考着如何乘着这股热潮去那边“发点财”。通过朋友潘日成的介绍,认识了在陕西做生意的潘的弟弟潘日阳。

  潘日阳向赵子文说,陕西那边有个农村的煤矿要转让,其价格并不高,大概是100万元的样子。对于购买一个煤矿来说,100万的价格真的很有诱惑力,但对赵子文来讲绝对是个天文数字。于是赵找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朋友古贵雄,决定合伙购买煤矿。

  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个人不允许拥有煤矿所有权。于是古贵雄找到熟人方守孝,希望借用方守孝大同市高科技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大同高科)的名义去签合同。

  2002年3月10日,大同高科与赵子文签订协议,委任赵子文为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002年3月15日,赵子文借用大同高科的名义以93万元的价格取得了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炭窑峁煤矿的经营权。

  但在实际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借用的公章并没有用,作为协议的乙方,大同高科并没有加盖公章,只有赵子文的签字。签完协议,赵子文便把公章还给了大同高科的法人代表方守孝。

  其实,大同高科公司自注册以来并没有实际经营,也从没进行过年检,随后自动注销。鉴于赵子文曾经以该公司的名义购买煤矿,2002年9月,方守孝和赵子文签订协议:大同高科的公章由赵子文保管。

  然而,正是这枚公章,在几年以后让赵子文陷入官司,并被送进看守所。

  接手炭窑峁煤矿后,从来没做过生意的赵子文一下子成为一家煤矿的大股东,面对完全陌生的煤矿经营,他不知道从何下手。于是聘请潘日阳为矿长,每年给其煤矿利润5%的分红。一是为报答潘的“媒人”之情,再则潘日阳曾在老家山西左云县经营过煤矿,能挑起这个担子。

  事情进展得很顺利,煤矿的经营一直不错。随后古贵雄因病退股,赵子文成了这家煤矿真正的老板。但赵子文基本不去矿上,一则是不懂煤矿经营,再则是坐在家就可以拿到钞票,赵的日子过得很清闲。

  直到2005年,赵子文开始听到一些消息,说潘日阳在矿上违规操作,财务管理混乱,而且有霸占该矿的嫌疑。一开始赵子文也没在意,但后来发生的一件事让他相信了。

  一次赵子文到矿上找潘,潘在电话里说自己在外地,让赵到县里的一个宾馆等他。但当赵推开办公室的门后,发现潘正坐在那里打电话。矛盾由此开始。

  2005年8月1日,赵子文下达书面通知,撤销潘日阳的矿长职务,并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潘日阳当时根本不理这套,拒绝任何交接,还下令煤矿停工停产。赵的家属埋怨赵:“你和潘之前并不认识,就那么相信一个陌生人去经营煤矿?”

  在几次交涉未果后,赵子文开始走法律途径,将潘日阳告上法庭。

   煤矿所有权起争议

  “当时我就感到潘日阳的势力不小。本来是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但经过半年的努力,榆林市中院不予立案,也不说任何理由。”赵子文的律师说,“榆林中院也很客气,一再表示理解,但不能立案。”

  改变诉讼请求后,2006年2月20日,赵子文拿着大同高科的授权书,以大同高科的名义向陕西省高院递交起诉状。

  在开庭审理期间,一份神秘《退股协议书》由被告潘日阳出具法庭。该协议说明:在2005年元月,经赵子文同意,大同高科把全部股份退给潘日旭(潘日阳之弟),股份款全部汇给邓莉萍(赵子文之妻)。该协议盖有大同高科的公章,但没有赵子文的签字。

  赵子文对该协议的出现感到吃惊,并当庭提出该协议上所盖公章有假,申请鉴定。庭后,被告潘日阳也提出该公章有假。鉴于双方都认定退股协议上的公章有假,陕西省高院不予鉴定。

  陕西省高院认定:“赵子文冒用大同高科的名义签订煤矿转让协议,并以大同高科名义交纳了转让费88万元。”

  2006年11月8日,陕西高院作出判决:大同高科不是实际出资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将被告提供的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赵子文的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既然法院立了案,就说明该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是被法院认可的。但在判决中认定赵子文是实际出资人,驳回原告大同高科的诉讼请求,这很荒谬。”

  此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警方《调查报告》成为法庭证据

  在最高院审理该民事纠纷案件期间,潘日阳向法庭出具了新的证据: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作出的《关于潘日阳向我局反映赵子文以方守孝公司及个人名义进行欺骗活动一事的调查内容报告》。

  该调查报告表明:2007年11月25日,潘日阳向山西左云县公安局举报:赵子文有私刻“大同市高科技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守孝)公章的嫌疑,赵子文有冒充方守孝的名义从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并让左云警方落实方守孝是否参与了赵子文和潘日阳的官司案件,方守孝到底给赵子文在陕西神木购矿时投过资没有,是否分得过赵子文退股的股金等问题。事情紧急,要求本周内作出调查报告。

  “经左云公安局主要领导同意并鉴于潘日阳在左云县口碑很好,立即责成副局长卢国卿协助潘日阳律师负责落实。但因方守孝户口及居住地均在大同市,左云县局取得大同市经文保支队主要领导支持并同意派出教导员张经华协助卢国卿来完成任务。”

  严格按照时间要求,5天后,左云县公安局作出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汇总了3点意见:一是方守孝2002年在陕西神木购矿时没有投过资,其单位的公章只借给赵子文的合作伙伴古贵雄使用过一次;二是赵子文和潘日阳民事诉讼活动时,曾找方守孝帮助一起打官司,被拒绝;三是方守孝的大同高科公司已经被注销,公章由方守孝保管,赵子文绝对有私刻公章行为。

  “鉴于举报人强烈希望左云县公安局调查落实上述内容,时间紧迫,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安民警"查实情,办实事,讲实话"的原则,以负责任的态度,将调查报告送呈潘日阳律师,以供备用。”

  该证据出现在最高法院法庭上,法官和赵子文震惊,赵的律师当即提出,左云公安部门的做法是在干扰民事纠纷案件。

  左云警方给潘日阳出具调查报告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上依据什么?

  大同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周新和指出,首先这份给潘日阳出具的《调查报告》有欠妥当,一级公安机关无义务应一个举报人的要求出具调查报告,可以是答复、回复,但绝对没有义务向举报人报告或是出具民事案件的证据。

  左云警方向潘日阳作出的调查报告,没有说明不构成犯罪,也没有说明构成犯罪,而是“呈送潘日阳律师,以供备用”。是不是涉嫌干涉民事纠纷案件呢?周尴尬地笑笑,不置可否!

  让赵子文和法官更加疑惑的是大同高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守孝的反常。在最高院审理案件期间,作为原告大同高科公司的法人代表,方守孝突然写出一份“不再参与诉讼”的声明,并由被告潘日阳提交法庭。

  随后,赵子文方面得到消息,称这一反常声明是由左云警方通过刑事手段获取,方守孝也在该声明出现后“神秘失踪”。

  另外两份证明方守孝没有让赵子文使用过公章的证据也均是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调查报告》。

  真实情况如何?因方守孝突然“消失”而无法核实。

  警方抓人

  法律程序遭质疑

  赵子文在民事官司没有结果的时候突然被山西左云警方抓捕。

  被左云警方刑事拘留的赵子文籍贯在山西大同市,大同高科公司的注册地、法人代表方守孝的籍贯也均在大同市。赵子文和潘日阳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发生在陕西省神木县。这一切都和山西左云县挂不上边,于是左云警方被多方质疑“越权办案件”。

  左云县公安局局长孙家寿告诉记者,报案人潘日阳的籍贯在左云县。

  孙家寿表示,具体案情现在还不便于公开,准备在一个月内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同时孙还表示,没想到这么简单的事情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公安部、省厅、市局、多家媒体都来关注。

  刚刚上任不到一个月的大同市公安局局长李如林对此事给予了高度重视,连夜让左云公安局汇报此事。他明确表示,如果该案真的出了错,一定立即改正,一切按法律办事。现在已经将该案件转到法制处核实研究。

  在大同市公安局法制处没有结果之前,从事了多年法制工作的周新和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依照法律,管辖权的界定主要依据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籍贯所在地或是实际居住地。二是案发地。报案人的籍贯所在地不在界定管辖权范围。

  赵子文因涉嫌“诈骗”被左云警方4月25日刑事拘留,至今已过去10多天,赵的家属在担忧赵是否真的会被批捕的时候,5月6日,左云警方向赵的哥哥赵子龙下达了“涉嫌私刻公章”接受询问的《传唤证》。(晋瑛李永岗)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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