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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法律监督不留空白(组图)

  二审案件:法律监督不留空白

  重庆建立二审案件法律监督“四项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看点:

  近年来,针对二审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情况,重庆市检察院积极开展实务探索,确保案件质量。该院通过建立“三卡住一必须”的案件审查制度、设置改判出庭意见的把关程序、积极探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工作机制、切实强化抗诉工作一体化机制等措施,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副检察长于天敏(右一)与干警一起出庭

办案组审查案件慎之又慎

检察官认真研究案件

组织检察官与律师辩论大赛

  “三卡住一必须”: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阐述重庆市检察院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做到“三卡住一必须”。“三卡住”即卡住适用死刑的主体资格,严格核实犯罪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否是精神病人等;卡住犯罪行为系在案被告人所为,对证实被告人所为的证据进行复核;卡住被害人的确是在案被告人侵害的对象,采用多种科学方式、方法复核被害人身份。“一必须”就是要必须查清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和综合考虑酌定量刑情节。


  案例2007年2月,该院受理一起故意伤害上诉案。彭超与王某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彭超持刀将王某刺成轻伤,将王某的朋友曾某刺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彭超叫陈某报警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不能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彭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院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并对关键证人进行复核后认为,彭超应具有自首情节,因彭超刺伤被害人后即喊报警,其朋友陈某听见彭超喊报警后,立即拨打了“110”。另外,一审法院认定彭超主观上放任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事实依据且理由不充分。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彭超的行为从整体上体现出的是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故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据此,在二审庭审中,重庆市检察院建议依法改判。2007年9月,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对彭超的定罪和量刑,认定彭超犯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数据自2006年6月死刑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以来,重庆市检察院在做到“三卡住一必须”的基础上,共对4名判处死刑被告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对6名判处死刑被告人提出具有立功情节等出庭意见,全部得到重庆市高级法院的采纳。

  设置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改判意见准确

  阐述二审案件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省级检察机关对案件一审判决的全面评判,是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为此,重庆市检察院对检察员意见的发表设置严密的内部审批程序,即承办检察官认为一审量刑有误应建议改判的,首先要与原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了解其对一审判决的意见,然后将案件提交公诉处领导审核。处领导认为应当建议改判的,经处内集体研究后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认为需提请检委会研究的,由检委会研究决定。

  案例2007年2月,重庆市检察院受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吴某是未成年人,其受冯小棋邀约教训余某。吴某根据冯小棋的安排回家取来一把砍刀。殴打中,冯小棋持自己携带的刀具致余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吴某没有直接参与打斗,且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吴某未提出上诉。

  重庆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未提出上诉的吴某是未成年人,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符合宣告缓刑适用条件,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执行刑,属量刑错误。尽管吴某没有上诉,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保护。经内部程序审批后,该院依法提出建议宣告吴某缓刑的出庭意见。同年7月24日,重庆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数据自2006年6月以来,重庆市检察院共对11名判处死刑的被告人、1名未成年被告人提出改判意见,全部得到重庆市高级法院的采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阐述基于死刑案件特殊性所要求的“权利救济手段充分”原则,重庆市检察院积极探索省级检察机关如何介入“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并与重庆市高级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签署了《关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工作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市检察院介入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案件范围、启动途径及介入方式等,对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责,建立健全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长效机制。这一举措在全国属首创,受到高检院的充分肯定。

  案例刘如新跟随阳某入户,逼迫阳某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后,采用卡颈等手段,致阳某当场死亡。后刘如新持劫得的银行卡支取现金49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如新在第一次传唤中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并判处其死刑。一审宣判后,刘如新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重庆市高级法院在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刘如新有自首情节。重庆市检察院根据《意见》规定,介入此案审查认为,刘如新不具有自首情节,并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移交重庆市高级法院。法院最终采纳检察院的书面审查意见,裁定同意一审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如新已被执行死刑。

  数据自2007年8月签署该《意见》以来,重庆市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案件共计19件19人,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抗诉一体化:确保抗诉实效

  阐述刑事抗诉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此,重庆市检察院结合该市二审抗诉工作特点,制定了《抗诉案件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分院拟抗诉的案件,应当在决定抗诉前向市检察院汇报,市检察院集体讨论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且指导意见要梳理出抗与不抗的理由。两级院共同对抗诉案件进行研究,找准抗点,形成抗诉合力,提高抗诉成功率,确保抗诉的慎重、准确。

  案例吴昌孝在李某门市抢走西服一个月后,再次跟随李某进入其门市躲藏,欲待李某入睡后盗窃,后被李某发现并发生扭打。吴昌孝持钢管猛击李某头部数下,致其死亡。吴昌孝抢得现金200余元及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后吴昌孝辩解自己是在去县公安局投案时被抓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当庭举示的证据材料不能否认被告人投案的辩解,吴昌孝具有自首情节,从而作出对吴昌孝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从轻判决。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拟抗诉前向重庆市检察院作了汇报。该院经研究认为,一审法院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这一孤证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从作案手段、后果来看,吴昌孝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都特别严重,且经4次入狱改造,主观恶性特别恶劣,一审法院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从轻判决属重罪轻判,同意提出抗诉,并在受理此案后,对抗诉予以支持。重庆市高级法院采纳了该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吴昌孝死刑,立即执行。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吴昌孝死刑的刑事判决,吴昌孝已被执行死刑。

  数据2007年,重庆市检察院共办理支持抗诉案件9件10人,重庆市高级法院采纳支持抗诉意见8件9人,采纳抗诉意见率为88.9%;改判6件7人,改判率为66.7%,均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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