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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可以“单兵突进”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街宝庆新南约10号、12号楼80多户居民,紧急致信全国人大,指荔湾区“恩宁路连片危破房改造拆迁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简称《条例》、《办法》)对新南约10号和12号楼的拆迁有悖物权法原则。
该信件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超越立法权限,与物权法相抵触,应予撤销或者改变”。(5月12日《新快报》)

  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学界对于国务院的《条例》和各地颁布的《办法》的质疑声就不绝于耳,只不过当时学者是从违背程序正义以及违宪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但由于我国宪法没有司法化,使得任何违宪的“法律”虽然从违法性质上讲极其严重,但从法律规制和责任追究上讲却存在无人担责的现象,由此造成了“违宪”这种最严重的违法却最安全的悖论。

  在“违宪悖论”的无奈之中,人们自然会倾向于为“违宪”的下位法找寻到一个可以进入法律程序的“上位法”,而千呼万唤的物权法无疑契合了公众最朴素的法治主义观念,使得对《条例》和《办法》的违宪诉求有了具体的支撑点。学者、公众甚至具体权利人不无天真地以为,给“违宪诉讼”一个具体的部门法支点,公众就可以撬起审查《条例》和《办法》的法律程序。

  但是,现实远比理论设想得要残酷得多。一直不是很明白,为什么人们会对物权法的实施抱有那么高的法律期许,总期望一部保护物权的“基本法”就可以解决物权遭受侵害的所有问题。孰不知,在法治时代,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单兵突进”。物权法除了要面临所有法律都存在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问题外,还要以完备的公权力约束体制、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以及严格的法律备案审查机制,作为其真正充当起财产守护神的必要因素。

  这些作为确保物权法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得以实现的“配套制度”,已经远远超出了物权法的“能力范畴”,只能由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决定。但是,人大权威性尚未完全树立的现状、司法让人担忧的独立性以及公权力总是能够率性而为的事实,都说明即便在理论上已经相当完善和先进的物权法,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化的“权利图景”,而缺乏现实中生长的土壤。

  在目前的环境下,再去喋喋不休地探讨《条例》和《办法》违背物权法,甚至宪法的具体条文,已经没有太大的价值,因为这样的法理早已被阐释了若干遍。现在真正需要的是,这些法理上的问题,如何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中,能够按照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的规定,顺利地进入法定的解决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对于公众在维护自身物权过程中,再度提及的《条例》和《办法》违宪的问题,必须积极地给予回应,才能重塑公众对于物权法的信心。

  正如有律师所言,“与出台前后的热热闹闹相比,物权法七个多月的实施过程却平静得多。人们发现,物权法对于人们的维权帮助并不像之前想象般大”。其实,不是物权法辜负了公众的美好期许,而是社会的法治大环境没有为物权法提供应有的生长环境。在一个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单兵突进”的年代,我们需要的是法治大环境的整体改善,而不是让一部部关涉民生的“基本法”孤军奋战,因为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在度过与公众权利期望美好的“蜜月期”后尴尬的实施状态,早已成为了法治现状最好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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