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在办理承兑汇票时,提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购销合同,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汇票,进行票据诈骗7起,价值800余万元。另外,孙某还涉嫌犯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检察机关以涉嫌这三宗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目前,法院正在审理该案。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5月17日,宁夏庆延商贸有限公司向原银川市商业银行火车站支行申请办理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同时向银行提供与宁夏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等资料,由另一家公司作保证人。然而当承兑汇票办下来后,孙某未将承兑汇票用于做钢材生意,而是由自己经营的另一家银川市宏运达物资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贴现后,归还了建设银行已到期的承兑。2006年11月7日,该承兑汇票到期后,庆延公司与担保公司均无力偿还,给原银川市商业银行火车站支行造成实际损失100万元。经查,2006年5月至9月,庆延公司又采用同样手法向银行办理承兑汇票6笔,7笔共计800余万元。其中部分钱被孙某投放到证券市场,部分用于归还前期的到期承兑。庆延公司和担保公司无法偿还的部分,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2006年6月1日,庆延商贸公司向原银川市商业银行火车站支行申请办理贷款240万元,规定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但贷款下来后,孙某未按照用途将资金用作本公司的流动资金,而是分次打入内蒙古某公司和自己的宏运达公司,20万元提现。宏运达公司又将款转到庆延公司,庆延公司将此款用作办理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另外,庆延公司于当年10月,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与一家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该公司承兑汇票10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近期内将宣判。(柳文涛李秀花)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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