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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申诉案宜在立案前通知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此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在民行申诉案件立案后通知其他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这一做法是进一步审查案件的需要,相较于立案前通知其他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立案后开展这一工作可以减少其他当事人的讼累,因为检察机关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只有部分能进入立案程序。同时也符合案件办理的一般规律,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是在立案后才通知被告提交答辩状。但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民行申诉案件受理后,明确作不立案处理的,可不通知其他当事人,以免增加讼累;拟立案的,应先通知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即“通知其他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宜在民行申诉案件立案以前”。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提高民行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如果检察机关在民行申诉案件立案后才向其他当事人寄发立案通知书,立案对其他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突然性,导致实践中部分其他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偏听偏信,甚至错误地认为检察机关偏袒申诉人一方。如果在立案前通知其他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在对双方材料或意见认真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将有利于获得其他当事人包括一般公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理解和认同,有利于提高民行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二是有利于促进申诉人息诉服判。民行申诉案件立案后,若能在立案前审查其他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对部分证据进行核实,并适时告知申诉人,就必然减少对一些案件不必要的立案,从而消除这部分案件立案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有利于促进申诉人息诉服判。

  三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立案前通知其他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审查,可以做到“关口前移”,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立案案件的抗诉成案率,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效率。

  四是有法律依据可供参照。同为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的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此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一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然后再进行审查,而不是如同《办案规则》规定的在审查立案后才通知其他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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