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城乡居民灾害过渡安置房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条 5月12日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给我市居民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对已建(租用)和待建居民灾害过渡安置房(以下简称“过渡安置房”)的应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都江堰市房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联合安置工作组负责过渡安置房的申请、审核、配给及退出管理工作,联合安置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受理工作点。
第三条 过渡安置房包括临时帐篷、钢架棚房、活动板房和租用住房四种类型。
第一阶段,临时帐篷和钢架棚房用于安置外来临时过渡人员和本地居民;
第二阶段,政府集中过渡安置点活动板房用于安置本地居民和在本市拥有住房的外地居民;
第三阶段,对受灾房屋进行分类处置。各类过渡安置房安置人数由联合安置工作组统一核定。
第四条 入住本市过渡安置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为本市常住的城乡受灾居民,且相关部门有证明材料或相关部门无证明材料,但房屋经单位、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已垮塌或经专家鉴定不能使用的;
(二)外来打工、旅游等非常住人口暂时无法离境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一)中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或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房屋所在地、房屋损害状况等证明后,受理工作点予以受理,特殊情况特殊办理;符合第四条(二)中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劳动或旅游部门或应急接待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受理工作点予以受理,特殊情况特殊办理。
第六条 受理工作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作出安置决定。
第七条 过渡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房屋所在地属于灌口、幸福、玉堂三镇和工业区的,在城市规划许可范围内进行集中安置;房屋所在地属于其余各乡镇的,由各乡镇在规划许可范围内集中安置。申请人属于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自行修建过渡安置房或租用住房进行安置。
第八条 到我市旅游、务工等外来人员临时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5,期满自动离境。
第九条 享受过渡安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联合安置工作组或乡镇片区工作点核实后作出取消过渡安置的决定,并要求入住者无条件搬离过渡安置房;
(一)原居住房屋经鉴定符合入住条件的;
(二)原居住房屋经简单维修后符合入住条件的;
(三)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其中一套符合入住条件或经简单维修后符合入住条件的;
(四)外来人员临时过渡到期的;
第十条 有关单位(部门)或组织向申请人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