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地震致残人士后援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5.12地震致残人士后援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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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的申请、发放、管理、财务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由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捐赠者代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基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五条 符合本基金使用宗旨的公益项目(如:川报集团媒体公开发布的援助项目、残疾人集中就业项目、托养机构、专门学校等)可比照第六条规定严格论证、严格审查。欲申请公益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且有求助需求的残疾人均可申请本基金:
1. 5.12致残人员;
2. 家庭经济困难;
3. 未享受其他救助或虽已接受救助而仍存在困难,残疾人家庭自身的确
无力解决的,可就缺口部分向基金会申请救助。
第七条 欲申请本基金救助者需备齐: “5.12”致残的相关证明、求助残疾人的户口簿和残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1寸免冠彩照3张、求助申请书、乡镇(街道)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求助残疾人或其亲友持以上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所属街道或乡镇填写 “5.12地震致残人士后援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由街道或乡镇残联核实情况,签署意见,报管委会审批。《申请表》一份由街道或乡镇留存,一份于事后上报所属区(市)县残联备案,另一份会同各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管委会。
第九条 管委会将在每年年初根据本基金情况确定帮扶残疾人的数量。每位求助残疾人每年度只能享受本基金提供的救助一次,基金会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求助残疾人的获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本基金的发放原则采用管委会与提供服务单位直接支票转帐支付的方式。
第三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在银行为本基金开立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管委会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录本基金的收支情况,核对基金资产的变动,妥善保管相关财会账簿、凭证,建立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年末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对基金会的年检,接受由其指定的审计单位的全面审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除接受省民政厅、基金会主管部门、成都市残联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外,管委会还必须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如下:
1. 管委会通过网站、电子邮件或其他媒体等方式向捐赠人及社会公众公布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发放情况和资金使用等资产变动的详细情况,并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可向管委会提出质询,在接到质询后管委会必须做出详尽、准确的答复并接受面对面直接检查。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应当主动、及时地向有关监管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公众报告基金管理情况:
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管委会主要人员发生人事变化的;
可能使基金资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管委会实行全额追偿制。对在本基金管理工作中因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本基金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追回全部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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