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付中)因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高先生被一家公司“弃用”。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依据新出台的就业促进法,认定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判决其向高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据悉,在本市的“乙肝歧视案”中,这是求职者获胜的首例,具有极大的判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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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原为上海一家公司的工程师。2007年4月,他接到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位部门经理的电话,征询他是否愿意到该公司工作。
高先生通过公司的笔试后,工作人员通知他体检。于是,高先生从上海的原单位辞职。
2007年6月1日,高先生拿到体检结果,上面显示:乙肝小三阳。此后,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拒绝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让其“回去等消息”,但再无音信。高先生此后失业6个半月才找到新工作。
为此,高先生将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律依据
法官结合新规断案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审理此案主要依据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则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除有法规另行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
法官还表示,虽然本案事实发生于2007年,尚不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两部法规,但上述内容,系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平等就业原则的强调、细化。
庭后采访
原告经济精神双重受损
法官表示,根据原、被告在体检前进行沟通的情况,原告其间有理由相信被告将录用自己。因此,在被告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原告的情况下,原告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经济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赔偿的标准,应以原告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乘以失业时间6个半月。
法官认为,被告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原告,无疑会导致原告为此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承受相应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酌情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具有极大判例效应
宣判后记者了解到,在本市的“乙肝歧视案”中,求职者一方最终胜诉的,在本市尚属首例。而在全国范围内,“乙肝歧视案”也是以双方和解为多,求职者获胜的少见。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所副主任金英杰,参与过劳动法规立法,其了解到判决结果后表示,由于小三阳人群在中国人数众多,该案判例效应极大,对小三阳人群就业问题具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金英杰告诉记者,对于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的“乙肝歧视案”,法官将可直接援引该法律,求职者将可得到比此案更直接、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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