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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7件意见建言食品安全法草案 专家意见三成

  自4月20日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截至5月20日18时,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参与面比较广。
基本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人发表意见。国家机关、专家学者、食品企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都是积极的参与者。二是专业性比较强。各类食品企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农业、卫生、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所提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33%。三是很多意见都经过认真准备,很有建设性。

  纵观这些意见,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等成为意见中的焦点。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执法,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重复管理,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被管理者的负担。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往往多个监管部门重复检查,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例如农村食品卫生,执法部门又互相推诿。食品安全从生产到流通、消费是一个密不可分的过程,为使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必须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

  建议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由一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或者明确规定卫生、质监和工商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明确具体监管部门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一般人很难看得懂,不明白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法律规定不清楚,会导致实践中出现执法混乱,导致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力,发生问题老百姓也不知道找哪个部门。

  建议明确规定各监管部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职责,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管理

  有一些意见提出,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现状看,既有一部分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也有大量的小企业、小作坊、小食品摊,规模小、利润微薄。因此,在管理制度上不能搞一刀切,要实行分层次管理。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大中型企业来说执行没有问题,但让众多的小食品企业、摊点都做到,实在缺乏合理性。另外,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也要考虑众多小企业、小经营者的财力状况,不宜规定过高的罚款数额。

  建议立法充分考虑我国目前食品产业所具有的规模小、分散广、层次低的特点,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

  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规定食品召回制度是必要的,但对政府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职责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不够全面。食品召回制度的内涵应当包括: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的未食用过的食品,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该食品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召回的食品进行销毁及无害化处理等。有一些意见提出,对于企业不自觉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应由监管部门强制召回。

  对食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应再做研究

  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行监管码制度意义不大,一方面没有多少消费者愿意去按码查询,难以起到对厂家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实行监管码制度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切实际,不该强制推行。这一制度实际上可能形成强制收费,加重企业负担。建议对食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再做进一步研究。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

  有一些意见提出,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是目前监管的难点,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很多职能部门在农村没有延伸机构,通过各地的实践,只有乡镇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才能有效推进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难的问题。建议明确乡镇政府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这一规定等于是允许农村的食品小作坊无证生产经营,给那些黑加工点留了活路,不利于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建议删除草案的这一规定。

  与其他法律做好衔接

  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用“食品安全”取代使用多年的“食品卫生”,会使与食品卫生有关的规范、标准、办法等不得不废止,给执法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相比食品卫生法,草案对食品营养、卫生的管理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建议恢复“食品卫生”的概念,并对食品卫生法中确立的食品卫生制度予以保留。

  有意见提出,农产品质量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议本法不要将食用农产品列入调整范围,避免与农产品质量法在具体的管理制度上产生不一致。记者郭晓宇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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