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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责令缴纳

  新华网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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