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0日电 环境保护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帮助地方政府“选好址,配好套,管好用”,快速有序地安置受灾民众。
通知要求,灾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全程指导和服务。应及早介入,分步实施,逐步完善。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灾区建设过渡性集中安置区(50套活动板房及以上)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和备案(登记表形式附后)。
通知要求,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填报辖区内过渡性集中安置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及时对未能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统计,并协调解决。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
通知强调,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