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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业第三次重组后仍面临深层次矛盾 投资主体多元化才能实现有效竞争(图)

  2008年5月24日,新组建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下称三部委《通告》),三部委《通告》指出,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发展3G为契机,合理配置现有电信网络资源,实现全业务经营,形成适度、健康的市场竞争格局,既防止垄断,又避免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

  与此同时,三部委《通告》给出了“五合三”的重组模式,即发放三张3G牌照,支持形成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
具体的重组模式为: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

  由此,备受关注的第三次电信重组终于启动,这将意味着中国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正式进入了全业务运营的时代。中国第三次电信重组的大背景是什么?与前两次重组相比,这次重组有着什么样的特点和意义?就这些话题,记者日前采访了电信专家、中国战略研究所研究员王春晖博士。

  记者:我们知道,在此之前,电信业已有两次重组,即1993至1998年间的电信业的第一次分拆和2001年底的第二次重组,电信体制改革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电信运营商的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也已形成,为什么还要进行第三次重组呢?

  王春晖:事实上,中国电信业经过政企分开、引入竞争以及两次重组,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原有的市场结构,两大固网电信运营商在业务和区域上基本彼此独立,没有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特别是在移动通信领域,中国联通根本无力与中国移动抗衡,无法形成有效竞争。

  目前,固网运营商领地逐渐被移动运营商侵蚀,固网用户增长缓慢,移动网络对于固网的替代性增强,分业运营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仅从2006年的四大运营商的中期财报中可以看出:中国移动上半年实现净利润302亿元,同比增长25.5%;中国联通28亿元,增长20.2%。两大固网运营商分别是中国电信140.8亿元、中国网通70.9亿元,同期下降4.2%和7.7%。

  2007年上半年,中国移动营业收入已经达到1665.8亿元,增长21.6%,净利润379亿元,增长25.7%;而中国电信2007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886.2亿元,同比增长了1.5%,但净利润下降了4.8%,降至134.8亿元。

  较为严峻的情况是语音业务收入被移动通信快速分流,语音业务收入减至569.97亿元,同比下降6.9%。另外,中国网通一直步履维艰,2007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下降0.7%,仅为415亿元,利润下降5.4%,仅为67.1亿元。

  记者:从以上数据看,中国移动净利润已经超过电信、联通、网通净利润之和,形成移动“一家独大”,市场结构已经完全失衡,这方面的情况请您介绍一下?

  王春晖:电信市场确实形成了移动“一家独大”、其他企业均无力与其竞争的局面。特别是中国移动的直接竞争对手中国联通的净利润尚不及中国移动净利润的1/10,根本无法与其抗衡,移动通信运营市场已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市场结构已经完全失衡。

  从市场规模上看,截至2007年9月,中国固网电话用户为2.29亿户,而中国移动电话的用户以达到3.65亿户,固网与移动用户差距达到了1.37亿户。

  根据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2007年2月发布的《中国电信市场结构与有效监管研究》报告分析,中国电信市场结构已经出现了五大失衡,即:市场规模失衡、政策环境失衡、监管失衡、资本市场失衡、技术失衡。如果中国的电信市场仍然允许中国移动一股独大继续延续下去,那么中国电信市场必将重回垄断时代,中国电信业多年来破除垄断的改革将付之东流。

  记者:您认为中国电信市场结构失衡的原因是什么呢?

  王春晖:我认为中国电信市场结构失衡的直接原因完全是由于电信业的分业经营导致的。

  从近几年发展的情况看,电信业的分业经营模式不仅违背了技术进步趋势,尤其是造成了电信企业发展的不均衡,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要求。而电信企业的全业务运营则是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基础性条件,也是适应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趋势的迫切需要。

  记者:三部委《通告》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如何看待TD-SCDMA的优势?电信重组的同时如何保护好自主知识产权?

  王春晖:TD-SCDMA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且已成为全球3G标准之一。

  据业内人士讲,TD-SCDMA制式是集CDMA、TDMA、FDMA技术优势于一体,系统容量大,抗干扰能力强的移动通信技术,它采用了智能天线、联合检测、接力切换、同步CDMA、自适应功率调整等技术。

  不过从中国移动的TD-SCDMA试商用地区的试用效果来看并不很理想,所以TD-SCDMA制式的“优点”仅仅是一种理论。因此,国家应当出台有关政策,支持和保护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TD-SCDMA,并要求有关部门优先使TD-SCDMA产品。对此,三部委《通告》要求:“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

  我建议,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率先使用TD-SCDMA产品,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类似的内容在各国的立法中均有规定,例如美国于1933年3月专门出台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该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70多年来,该法律经过了几次修正和补充,但实质精神从未改变。当然,如果通过试验网运营的实践证明,TD-SCDMA产品确实面临着某些技术障碍的话,那么即将开始的商业化进程必然也会充满障碍。所以,国家应当考虑减少对TD-SCDMA投入,保持现状就可以了。否则,对中国移动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3G时代仅仅是一个过渡,我注意到国际电信联盟已经为4G的制定明确了时间表:2006-2007年完成频谱规划,2010年左右完成全球统一的标准化工作。所以,我国应当争取主动,积极地参与国际4G移动通信技术标准制定,这才是中国电信史上真正意义上的革命。

  记者:中国电信业的第三次重组除了打破目前的基础电信业分业经营的局面外,电信运营商的产权问题也是一个焦点。您也在不同场合呼吁应当重点关注产权多元化的准入,您为什么格外关注这一点呢?

  王春晖:纵观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历程,我认为,中国电信业有效竞争无法形成的主要矛盾是产权问题。虽然中国电信业在引入竞争机制以来经历了数次拆分和三次重组,但是新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基本上还是国有企业,结果是仅仅打破了厂商界面的垄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即使在第三次重组前已经上市的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其公司可流通的股份在其资产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可流通的份额和可用于市场化决策的权力是不对称的。

  因此,国内电信企业无论怎样重组,股权结构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股权构成相对单一,国有股权占据绝对控制地位,且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虽然各公司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结果就形成了一个经营可替代性电信产品的运营商的经营绩效越好,就意味着另一个同类电信运营商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损失,电信市场频繁的恶性价格战就是最好的例证。

  从国际电信业的产权结构看,国外电信企业已经意识到单一产权结构带来的弊端以及在产权多元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先后有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的电信业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世界范围内的电信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因此,中国电信业要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并实行公平的游戏规则,如取消不对称管制,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等。因为竞争的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须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则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竞争。

  记者:电信业在全业务经营模式下如何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和产权结构多元化?

  王春晖: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简称“国务院36条”)明确规定: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

  按照中国政府向WTO的承诺,到2004年,外商在中国移动通信领域的股权就可增至到49%,到2007年,外商在固定电信领域的股权已经允许增至到49%,且两大领域均没有地域的限制。所以,国家在允许国外资本介入中国电信服务业之前,应先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准入。

  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的一份《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下一步要将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上市等方式实现国企产权多元化,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专门就中国服务业的改革问题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简称:“国十条”)。“国十条”进一步明确:要深化电信、铁路、民航等服务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应该指出,电信业的有效竞争是基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释放出理性竞争的市场效率。

  在中国谈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一个不能回避的矛盾就是基础电信业的产权结构问题。

  我认为,只有建立基础电信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才会解决上述矛盾。

  首先,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或技术(主要是外资和非公有资本),有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就会减少,董事会的独立性就会扩大;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和开拓市场。

  可以想象,一个国家的电信市场仅由几家国有独资的电信公司经营,那将是一个没有实质性竞争对手和缺失有效竞争的市场。

  因此,无论是2005年“国务院36条”,还是2007年“国十条”均已经为电信业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不但开放了禁区,也消除了障碍。

  我认为,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实际上已经不再是研究国家如何对国有电信公司的重组和如何对国有电信公司进行拆分的问题了,而是要认真研究如何实现电信业在全业务经营模式下的公平竞争机制和以公平的方式向各个运营商提供电信资源,特别是应当重点研究如何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形成有效竞争的问题。

  以上问题不解决,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就不能深入,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问题就永远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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