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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于6月1日实施 水环境保护纳入官员政绩考核

  红的、黑的、黄的,惟独不是蓝的,地图上的太湖五颜六色。

  这是一张特殊的地图,水污染地图。在这张图上,太湖流域的城市、河流都被标上了各种颜色。

  初看这张地图不会有任何感觉,但当你知道红色表示五类水质,黑色表示劣五类水质,城市被这样的颜色层层包围,这张地图看起来就特别扎眼。


  从今年6月1日起,我国环保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经过修订后开始实施了,这部法律从强化政府责任,到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建立民事赔偿共同诉讼制度,都较1996年的修订本有了根本变化。

  这部被称为“重典”的法律能改变我们城市周围的颜色吗?

  水环境保护纳入官员政绩考核

  从2006年起,国内著名环保人士马军开始制作水污染地图。当时,水污染形势已经非常严峻。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中国七大水系中劣五类水体占三成左右,水体已经失去使用功能,成为有害的脏水,连农业灌溉都不行。2005年,水利部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70%以上的河流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999年,马军曾写过一本书,书名就是《中国水危机》。面对长江、黄河、太湖、滇池……等等水系一个又一个触目惊心的污染事件进入人们的视野。

  马军于2006年成立了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收录了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和超过300家地市级行政区的水质信息、污染排放信息和污染源信息,包括超标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信息。

  目前,马军收录的企业数已从刚开始的2500家增加到12000多家,其中跨国公司300多家,还有不少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这些企业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政府在要GDP还是环境保护的时候,往往选择前者,以致污染反弹屡禁不止。

  按照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环境保护工作将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认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纳入政绩考核是这部法律的一大进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专家王灿发教授表示。此前,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有地方政府应该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但怎么负责没有规定。而没有考核,问责就是一句空话。

  加大惩罚力度 罚款将上不封顶

  一年前,太湖蓝藻事件使得无锡百万人遭遇饮用水危机。今年4月起,蓝藻又来了,危机并未彻底消除。

  在太湖流域的周边,密布着化工、电子、食品等排污大户。而在水污染治理中,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造成哈尔滨大面积停水,最终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只是被罚款100万元,100万元是当时法律规定的最高数额。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惩罚力度。首先,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将被曝光。这一点对强化公众对当地环境状况的监督作用将有着潜在的力量,汪劲教授说。

  其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并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这项重要权限此前是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决定。

  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取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限制,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进行罚款。同时,规定超标排放罚款数额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尽管没有此前专家们期待的按日计罚制度,但按损失比例罚款意味着将上不封顶,此外,双罚制度也挺重。”王灿发教授说,“只有让企业感到痛,法律才能发挥作用。”

  双罚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除单位受处罚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以前仅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公司进行罚款,而对责任人本人仅给与纪律处分。

  “还有一点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王灿发教授说,“按照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排放有毒废水,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

  取消超标排污费 超标即违法

  “按规定缴了排污费,就是合法排污。”去年,武汉一家渔场因为湖水被污染导致损失惨重,当向排污企业索赔时,对方理直气壮予以拒绝。

  这种想法在企业中很有代表性。今年新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超标排污费,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也就是说超标排放即违法,不能一罚了之,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还强调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规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汪劲教授说,提出对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得到获准,这在法律上是第一次,排放许可制度可大大促进环境执法以及对排污企业的公开监督。

  鉴于近年来水污染事件不断导致百姓饮用水危机,这部法律还强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对水污染应急反应提出了详细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仅要制定应急方案,还要定期演练。

  民事赔偿可以共同诉讼

  对于受害百姓和环保组织备受关注的民事索赔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也有突破。

  首先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在实施中显然对受害者不公平。有村民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表面无异常的河、沟、渠、湖泊水引进农田,最终造成损害,依照这条规定,无法获得赔偿。甚至一些基层法院在审理中还基于“农民引进表面无异常的污水进行灌溉或者养殖应当事先监测而没有监测”的理由判决农民败诉。

  新法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王灿发教授解释说,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排污方赔偿责任,这跟民法通则规定不同,是一大突破。

  此外,新法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共同诉讼、支持诉讼制度。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这部法律并没有规定此前业内人士呼吁的公益诉讼制度,但支持诉讼也可以为受害者提供了技术、专业上的支持。王灿发表示。

  面对近几年来环境举报年增长率约87%,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增长的局面,他认为,要解决环境诉讼难的问题,建议仿照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设置,在各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环保审判庭。

  今年5月6日,一块“环境保护审判庭”的牌子在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出。此前,2007年11月,贵阳市中院已在全国法院首设环保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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