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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审判 中国走向法治的重大里程碑(组图)

  过去了的叫历史,历史不能改变,但历史会影响今天乃至未来。上个世纪80年代初,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就对中国恢复和重建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这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珍贵,会成为后人创造历史的宝鉴……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8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作出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两案”审判落槌,历史却因此掀开了新的一页。

特别法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供图

  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全体组成人员在法庭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供图

  从64号文件到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五条原则

  30年不算久远,耳畔脚步依然清晰、铿锵,从文革废墟中走出的中国百废待兴。无序的社会要恢复秩序,秩序的基础是制度,建立种种制度成了当时中国人最为紧迫的头等大事,民主和法制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接受。

  惩办“四人帮”!成为急切洗去冤屈,重新找回尊严的中国人强烈的呼声。既然讲起法制,惩办就要通过审判,怎么审判林彪、“四人帮”?依据的是呼声还是法律?“该给某人何等刑罚?”往日听命于坐在村口或弄堂里的老百姓笑谈定音的“群众专政”必须废除。

  为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个文件被法律实务界当作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法治理念的一个里程碑。文件里,取消了文革期间由“公安六条”所确立的反革命罪;“五类分子”摘帽以后要和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此前的30年里,判3至5年以上刑期的案子,必须经当地党委讨论通过以后,检察院才能盖章批捕、法院才能判决。该文件的重要,还在于它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曾这样评价64号文件:“我认为这个文件是建国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的、最深刻的、最好的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里程碑》,提出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贯彻的五条原则:司法工作的独立、司法工作的民主、实事求是、革命人道主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4号文件和《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为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奠定了司法思想基础。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同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依法对林江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了公开审判。

  公检法各司其职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

江文近影。 袁定波 摄

  文革期间,在中国的很多地方,特别是基层公、检、法被取消。一个政法小组行使公、检、法三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职能,原本三家政法机关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被取消,法制为人治所替代。

  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典范。按照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1980年1月,中央成立政法委员会,彭真任书记。1980年3月底,中央书记处对“两案”审判问题再次进行讨论,明确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抓“两案”的审判程序,要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

  彭真当时曾对如何审理“两案”,做出过具体的指示:公安部要搞好预审,检察院要搞好起诉,法院要搞好审判。要通过预审先核对事实,弄清每个案犯承认多少罪行,不承认多少罪行。他说:“办案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起诉书应当以证据做后盾,以预审做基础。”

  一位当年亲历了“两案”审判的检察官在28年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他叫江文,已经是位近90岁的老人。当年他作为江青的公诉人,参与“两案”的审判,他清清楚楚地记得那次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大审判———

  这个案子涉及军队地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有联系,也有区别,怎么审?后来中央定为一个案子分军事和地方两个特别法庭审理。

  公安部对林彪、江青一伙在押案犯,进行侦查预审。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公安搜集的证据审查、把关,做到不错,也不漏,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在法庭上,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江青的罪行,都是通过反复核实后的她参与反革命活动的大量证据支持的。

  这次审判,使中央和人民群众看到了检察机关在法制建设中,在维护法律尊严中不可缺少的作用。对恢复和重建检察机关的必要性、重要性,在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对推动检察机关在组织建设、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法律地位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怎么审?公开审判还是秘密审判?彭真认为,还是公开审判好。罪行、证据都公布。

  从考虑秘密审判到决定公开审判,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曾参与两案审判,在审判中担任被告人吴法宪辩护律师的马克昌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先前重大政治案件很少开庭审判、依法处理。而"两案"公开审判则表明了国家走向法治的决心,即用法律武器来治理国家。"两案"审判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重大里程碑,从这里开始,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大厦。”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978年3月,黄火青成为最高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第一任检察长,而此前,检察机关已被撤销整整10年。

  1980年9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两案”进行检察起诉,并任命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两案”,最高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20分,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对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起诉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特别法庭认为,虽然这些被告人都曾身居高位,权势很大,也要坚决依法进行审判。

  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对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进行了公开审判。经过33次开庭,45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清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特别法庭在查证证据上做了大量工作,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认真反复地审查。在庭审调查中,特别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证人到庭陈述和提供证言共49人,做到了凡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

  马克昌教授回忆“两案”审判的原则时说:通过法庭调查,对原来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证明构成犯罪,法庭就予以否定。这表明特别法庭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法庭调查结束以后,进行了9次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时,特别法庭依法保证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辩论终结后的最后陈述权。

  特别法庭既不因被告人过去的地位高、权势大,而在犯罪后使他们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也不因被告人是人民最痛恨的人而剥夺他们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辩护和陈述的权利。江青和黄永胜就在法庭上分别作了近两个小时和3个小时的辩护与陈述,张春桥虽不讲话,特别法庭也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辩护和陈述的权利。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进行评议后认为,对10名被告人,由于他们在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不同,所犯的罪行和应负的罪责不同,因此,必须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

  马克昌教授这样评价两案的审判:通过这次审判活动,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违法犯罪必定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任何人进行制裁,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要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定罪量刑的判决。

  审判表明: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违法犯罪必受惩处;而对任何人进行制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定罪量刑,我国从此开启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时代。

  从没有律师的位置到律师参与辩护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国中断了二十多年的律师出庭辩护被恢复了。律师不再被认为是为“坏人”说话的人了。律师暂行条例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操作性。回忆起“两案”指导委员会决定公开审判中应有辩护律师参与时,马克昌教授认为那无疑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种气魄和胆识。

  事隔近三十年,当初的感受仍记忆在心。马克昌教授和记者说,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过程,也是我国健全法制的过程。

  当时,司法部根据两案指导委员会的原则批示,提出了筹建“律师小组”的设想,经过公证律师司多方物色,找到了18名律师,1980年11月19日,司法部报请“两案办”同意,共由10名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得到批准。新华社当晚播发了10位律师名单。

  “这是律师制度恢复之后中国律师第一次向全世界的公开亮相,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要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发挥它的作用了。”马克昌说,那一刻,他看到了中国律师的美好前景。

  “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马克昌记得他和周亨元律师一道为吴法宪辩护时,他们提出,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吴法宪不应直接承担罪责。

  指控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

  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众多主犯之一,对此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

  马克昌还当庭指出,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比较好,具备可以从轻判处的条件,希望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

  判决结果证明,特别法庭采纳了马克昌当时的辩护意见。“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审理中,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各方面的评价是肯定的、满意的。”马克昌说。

  马克昌十分肯定地和记者说,显然,此时站在法庭上的辩护人再不是一个人们想象中的“花瓶”,他们在对被告人做了全面、细致的了解后,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不再只是“仅限于为坦白认罪的被告人要求宽大处理”,而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起诉书控告被告人的7条罪行提出了异议,并且取得了成功。

  “两案”审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是执法的典范。展现了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各个阶段的主题活动以及它们各自的周密、细致、艰巨的准备工作,可以说是一部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注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为我国刑事审判的指导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具体化。”很多年后,马克昌谈到“两案”审判对中国司法原则的启迪作用时说,任何案件都要首先查清犯罪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事实,然后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不能离开法律按个人意志来行事。

  “两案”审判已经载入了史册,但审判昭示的司法原则,依然鼓舞着为民主与法治奋斗的中国人民。正是从那时起,中国人的法治理念得以恢复,人们开始普遍认识到如果没有法治、没有民主,连最起码的人身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又怎么建设富强和民主的中国?因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历史功绩在于,实现了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张亦嵘袁定波)

  马克昌———“两案”中的辩护律师

  老人的声音从很远很远的地方传来,凝重、真切,洞穿了那段厚重的历史:

  “那天,我正在给学生上课,突然接到校办转来的急电,让我马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到。我不知道是什么事,但还是买了当天到北京的火车票。”

  老人叫马克昌,已经82岁。和我们说起他参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从他领命进京开始的。那天是1980年国庆节过后的一天,那年他54岁。

  住进国务院二招,见到全国搞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专家都来了,他才知道他是来办当时中国“第一大案”的。先是参与讨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起诉书。有专家认为,起诉书是依据1951年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追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的,但此时1979年通过的刑法已经生效,而且刑法规定反革命罪的刑罚要比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的轻。马克昌认为,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那天晚上,最后彭真拍板,用刑法。这是个很大的改变。”老人激动地说。

  讨论起诉书后,组织找他谈话,让他参加“两案”辩护组,并安排为吴法宪辩护。

  马克昌说,作为“文革”的受害人,他希望自己能为这一历史性审判作出贡献,可组织却安排他为吴法宪辩护。他心里犯嘀咕,可还是想到了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总该有人履行法律规定,不然怎么维护法律尊严?在情与法的较量中,他选择了用法律保护人权。

  回忆起和吴法宪的第一次见面,马克昌还记得问他是否同意为其辩护时吴法宪的神情:他没迟疑,就签了委托书。

  问吴法宪:为什么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林立果?吴法宪说,为了巴结林彪。林彪要他把空军的指挥大权给林立果,他就给了林立果。至于林立果利用空军的指挥大权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他不知情。

  起诉书第42条指控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马克昌了解到吴法宪当时对此也不知情。

  马克昌发现公诉机关对吴法宪的起诉书有疑点。“在法庭上能不能这样说呢?”他有顾虑。后来,彭真指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辩。马克昌从彭真的指示感到要依法办案了。

  198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在法庭上,马克昌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法宪参与了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活动,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的这一罪行不能成立;吴法宪是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而不是首犯,在量刑时应与首犯区别对待;吴法宪在接到起诉书后直到开庭审判的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并揭发同伙,对此应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法宪参与策动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未予以认定,对吴法宪能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揭发他人的表现,以明确的文字予以肯定。最后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三罪并罚,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决还是考虑到律师的辩护意见的。”马克昌掩饰不住当年的欣喜。

  就“两案”审判由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意义,马克昌说,国家不仅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交付法庭审判,而且让被告人委托或经法庭指定律师出庭为之辩护。这是从没有过的举措。这举措使我国刑事诉讼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并开始同国际接轨,体现出我国司法的进步。因而,“两案”审判已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老人的声音远去了,但我们记下了他经历的那段历史,因为那段历史建立起的司法理念和制度不仅惠及当代中国,还会影响到这块土地上的未来。

  人物档案

  马克昌,1926年生于河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学》填补了新中国刑事政策学研究的空白。曾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判。(袁定波张亦嵘)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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