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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专家:家庭仍应是未来农业的经营主体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间,一场从农村开始的改革使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农村改革也不断推向深入。在新一轮的改革浪潮中,农业应如何发展?古老的农业如何走向产业化,实现现代化?

  日前,随全国政协“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视察团一同视察的全国政协常委、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主任钱克明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记者:如何评价目前农村普遍实行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

  钱克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性功绩自不待言,它带来的是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中国人温饱问题的解决,农村和农业生产前所未有的大发展。
但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村发展仍相对滞后,城乡二元化的发展格局未从根本上得到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实现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局限性已日益明显。每家每户的土地太少,而且还呈现“插花式”分布。在目前这种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农业很难走向现代化。

  记者:许多地方在探索通过土地集中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您作何评价?

  钱克明:土地集中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最直接的方式。即通过流转,将土地的经营权集中到种粮大户或农业公司手中,开展规模化经营,走上产业化道路。这种模式在全国的许多地方都在探索,但这只能是局部地区、在特定发展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

  通过对国际上农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对国内土地人口状况的考量,我认为,主要以这种方式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是非常困难的。日本和韩国被国际公认为是典型的小规模农业,但我国目前农业的平均经营规模仅是日本和韩国的1/3,即使再转移出2/3的农村劳动力,也只能达到日韩目前的规模水平。

  此外,过分强调土地集中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比如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探索“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不可否认,这种模式在一些地区效果是明显的,公司优势资金注入,劳动效率提高,规模效益显现,农民也能得到实惠。但必须防止公司进入,农户退出的情况。在目前我国就业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大量农民放弃土地,虽然能得到一次性补偿,如果他们不能被吸纳就业,只能靠低保生存,就永远被排斥了发展的机会。总之,主要通过土地集中实现规模经营的道路是走不通的。

  记者:那么,我国农业未来的经营主体会不会发生改变?

  钱克明:毫无疑问,农户应该始终是经营主体。国际上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社,三是农业企业。农户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由农户组成合作社,然后由合作社组建公司。总体来看三种形式应该是相互并存,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尤其是农户,始终是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不能被替代的。

  我作出这一判断还基于两点:首先,农业生产活动具有空间大,周期长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它的生产监督成本非常高。因此农业生产必须将付出与收益直接挂钩,才能保证生产效率,最好的方式就是把生产活动落实到家庭。上世纪50年代,我们搞集体合作化生产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生产效率低下,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就是对这种生产方式的纠正。

  其次,农民应直接参与农业生产过程并充分分享成果。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和保障基础,按在我国目前的增长方式和经济组织方式,农民工无法定居城市并与现代生产要素紧密结合,因此不能轻易割裂其与传统生产要素的天然联系,除非少部分定居并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才能彻底放弃对土地的依赖。

  记者:能否在既保持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又实现规模化之间找到一条合理的途径?

  钱克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还有一种方式是服务集中。即在保持农户这一基本经营单位的基础上,由农户组成农业协会或者农业服务公司,为每家每户提供统一的生产服务,包括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播种、施肥、打药、收割乃至统一加工、包装、运销。这样不仅农民的耕作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而且可以有力改变千家万户应对千变万化市场的局面,农民联合起来,竞争主体变得强大,谈判和交易能力也得到提升。而且最关键的是,把未来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留给了农民。

  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对这种方式作了一些探索,村集体或合作是统一组织生产活动,集体购买各种现代化农机,派村里的能人负责各个生产环节,保证每个环节都是村里的最高水平,所产生的费用由村民分摊,应该说效果很好。

  记者:现在很多地方存在撂荒现象,您认为应如何保证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钱克明:关键问题就是要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如果没有积极性,对任何新的组织形式或新技术,他们都不会感兴趣,撂荒现象也难以避免。

  我认为我国粮价在一定范围内上涨是合理的,能从客观上真实反映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对市场价格的合理回归。这不仅不可怕,反而有利于理顺长期以来扭曲的资源价格、改变国民经济分配不合理的格局。当然,前提是要做好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粮价上涨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城镇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但如果采取财政补贴措施,代价并不是很大。

  这样通过价格杠杆的调节,政府再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不断改善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才能不断被激发,粮食生产能力才会进一步增强。(刘维涛)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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