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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子女若不与老人居住应经常问候看望
时间:2008年06月04日02:59 我来说两句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规定不与老年人一起居住的应经常问候看望

  辽宁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规

  据华商晨报报道

  今后常回家看望关心父母的精神生活,将不只是履行义务的问题了,如果不“常回家看看”,很可能会触犯法规,要受法律制裁。

  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一号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快将于年底前颁布实施。

  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将首次纳入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精神慰藉’是维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辽宁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独生子女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出现过老年人因为精神抑郁而自杀的情况。

  根据《条例(草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规定出台得好,我儿子总说忙,有时候半年也不回家一次,当然我也不愿意让儿子回来看我而影响事业,(《条例》)至少能提醒他应该回家看看。”沈阳市沈河区71岁的隋玲老人告诉记者。

  “什么算经常?不问候咋办啊?”皇姑区65岁的史女士表示,精神伤害的具体标准不如经济侵权那样容易量化和和确认,因此法规应该更加具体明确,以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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