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公示救灾物资接收和分配情况的通知

  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关于公布公示救灾物资接收和分配情况的通知

  各市(州)、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兄弟省(区、市)、社会各界及境外、国外组织、个人对抗震救灾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无私援助。当前,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救灾物资的管理使用。为给人民群众和捐赠者一本“放心帐”、“明白帐”,现就公布公示救灾物资接收和分配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迅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公示救灾物资接收、分配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群众知情。

  二、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准确汇总统计接收和分配救灾物资(含各类设备等)的品种、数量、价值(含估价、折价)、来源和去向等情况(见附表),对未履行详细登记手续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查清核实后一并登记汇总,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定期公布、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省直部门、单位通过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填报附表内容在四川省政府网站“抗震救灾物资接收使用公示”栏上公布、公示(相关事宜请咨询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电话:028—86604347)。同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公示。

  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上述要求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示。灾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重点公布、公示救灾物资的发放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在汇总统计和公布、公示救灾物资接收和分配情况时,要注意对物资品种进行详细分类,准确标明计量单位,如:××食品××箱(件、吨),××设备××台(套),××帐篷××顶,××药品××箱等。因特殊原因以“车皮”、“车”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在公示中予以说明。

  四、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四川电视台》和《四川日报》、《成都日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媒体上播报、刊登本通知有关事项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咨询、举报电话,以便群众知晓并查询。市(州)及受灾县(市、区)也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上述事项。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救灾物资的统计汇总和公布、公示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将组织督查组赴各地开展督促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附件:××××(单位)救灾物资接收分配情况统计表

  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200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