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发生后,政府对孤老、孤残人员救助十分重视,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杰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法律中关于成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这一缺失亟待立法添补。”
宋杰介绍,从制度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直接地涉及到孤老、孤残人员的救助问题,而只有一些法规间接地涉及到该问题。
如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对于城市中因此次地震而致孤、致残的老人,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保障其最低生活救助标准。而对于农村的孤老、孤残人员来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也可以适用于他们。
宋杰说,尽管如此,就当前的法律现状而言,在上述人员的救助问题上,目前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是相关法律规范,都是零星的,非特定的。这必然导致目前整个救助措施只具有临时性,政策性特征。
二是相应救助更多地是体现在物质的救助方面。在心理等伤害的抚慰、老人生活的日常关怀等方面,制度性规范缺乏,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救助的片面化,进而会影响到实际的救助质量。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重新设计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宋杰说,在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职权,民政部门是孤老、孤残救助的主管部门,应承担临时监护的主要职责。
本报北京6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