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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决定对地震灾区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时间:2008年06月10日09:53 我来说两句

  灾区就业援助行动启动

  本报讯(记者 于佳莉) 近日,为了帮助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对地震灾区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专门发通知进行部署。

  通知要求,地震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

  灾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等,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同时,结合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进程,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受灾劳动者及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按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扶持。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帮扶。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做好服务和安抚工作,提供切实的支持和保障,务求落实到每一个灾区农民工身上。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鼓励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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