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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修订预算法(公民议席)(图)

  叶青: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北省委员会副主委。省政府咨询委员,武汉市政府参事

  现行预算法,对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监督等的规定过于简单化,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要求;同时缺乏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我国预算法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促进依法理财、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现行预算法尚存在一些不足:对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监督等的规定过于简单化;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要求;缺乏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预算收入范围界定窄,不能覆盖财政资金;财政体制规定笼统;政府间权责不清;预算审查监督、预算管理等制度有待细化等。


  我建议,预算法修订应该围绕以下重点:

  提前一年编制预算

  提前一年编制下年度预算,根据部门预算改革的趋势以及国际经验,预算编制时间延长为一年较为合理,即编制上年度决算、执行本年度预算、编制下年度预算同时进行。

  编制程序应规定为:每年3月底前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要求,同时财政部根据上述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的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式,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各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数的审核和汇总,并上报本级政府预算,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控制限额;各部门按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限额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10月底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于11月底前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核工作,与政府功能预算草案一起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初审,人大有关部门初审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预算与人大会期合拍

  预算年度要改革。我国预算实行的是公历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审批预算的全国人大每年3月开会,于是造成了每年1月至3月没有预算可依的局面,使预算的约束力大打折扣,因此主张实行跨年制的预算年度,或者将人大会期改为每年的12月份。

  应规定预算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预算法关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少,责任轻,惩罚力度小。必须适当增加一些条款并加大处罚力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预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大代表不认真审批预算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宋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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