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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 > 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最新评论

从条例透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走向

  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 (记者张景勇、陈菲、杨维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这是我国首个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门条例,成为我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共九章八十条的条例,显示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抗震救灾工作的重点,从中不难透视出灾后恢复重建的走向。

  依法规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很多事情需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要保证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做到质量与效率、眼前与长远的协调统一,实现科学恢复重建,亟需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进行规范。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这个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说。

  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职责已经明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要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过程的“违规者”将会被依法惩处。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违规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灾后恢复重建必须依法进行。”曹康泰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部署,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以人为本--这是贯穿灾后恢复重建始终的精神

  过渡性安置、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精神。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去年秋季写入了中共十七大通过的党章,这成为了汶川地震救灾的指导思想。

  过渡性安置是灾后恢复重建的一个重要环节。鼓励受灾群众自行安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就地安置,这体现了对群众意愿和故土难离意愿的尊重,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重建要清理灾害现场,清理中要注重发现是否有幸存者,必须首先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王振江说,“恢复重建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在清理现场过程中也要坚持这一原则。”

  恢复重建,因地制宜,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尊重群众的自身选择。编制规划民主讨论,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分配方案民主评议,资金、物资、房屋分配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再予以公布。

  “恢复重建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要妥善解决好人们的衣食住行问题。”王振江说。

  --受灾群众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党和政府千方百计为灾区群众着想,解决各种生活所需。下一步灾后重建,更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根据条例的规定,优先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让灾区群众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和秩序。”王振江说。

  科学重建--以恢复重建规划为蓝图,着眼于长远发展建设新家园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开展地震破坏机理调查评估,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从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科学重建成为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灾后重建不是简单地在原有基础上恢复原貌,不能走老路,而是要深入调研、科学规划、精心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重建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相结合。

  “这次地震破坏性很大,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涉及众多行业。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如果各行其是盲目进行将给长远发展带来隐患。”王振江说。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条例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的方针,其中“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成为重要内容。

  调查评估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其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因此,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并对调查评估应当包括的八大事项予以详细列出。

  恢复重建规划是实施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为保障它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从明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明确规划编制原则,提出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编制程序等方面都予以了规定。

  此外,对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也强调“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在解决当务之急问题的同时,不能忘记长远发展。条例通过各项规定,为科学重建提供法律支持,使现在的重建为将来的发展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发展相结合,促进科学发展。”王振江说。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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