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对村委会办公大楼进行打砸,造成财产损失4000余元,村委会多次追讨无果。被毁财物数额虽小,但集体财产一分一毫也不容有失!江西省余江县检察院在村委会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对被告人严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使严某赔付了村委会的所有损失。
这是记者近日从该院了解到的一个案例。
去年年底的一天,余江县锦江镇村民严某酒后看到放学归来的儿子流着鼻血,以为儿子被学校老师殴打,立刻跑到儿子就读的小学找老师“兴师问罪”。因当时学校已放学,严某没找到老师心有不甘,又来到附近村委会想找村干部理论,结果铁门紧锁。严某又急又气地用门口的长木凳将村委会办公大楼的铁门砸开,进入空无一人的办公大楼内,又将一楼崭新的铝合金窗户全部砸坏,连二楼的部分铝合金窗户和新装的木门也未能“幸免”。
这时,严某仍感怒火难平,当发现住在村委会对面的钱某在门口张望,准备打电话报警时,他操起长凳,企图殴打素不相识的钱某夫妇,幸好钱某夫妇及时逃脱。随后严某又端着木凳、拿着石块来到村委会门口的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导致该路段交通拥堵。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将正在“撒泼”的严某当场抓获。经鉴定,村委会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今年3月底,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严某案移送余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严某任意损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该院还了解到,案发后村委会曾多次向严某要求赔偿损失,但严某都不理不睬,村委会无计可施,也不打算对严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000余元虽然不是大数目,但不能对集体财产受损一事坐视不理!经研究决定,该院依法对严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指控严某犯罪的同时,要求严某照价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村委会造成的损失。
严某接到起诉书后,赶紧通过法院通知家人,凑齐4000余元的赔偿款。5月,余江县检察院根据严某的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考虑到严某需独自抚养两个小孩读书等实际困难,依法在法庭上提出对严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