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地震发生后,李明一直睡不着觉。
5月16日中午,记者在四川省都江堰市太平街附近的一处帐篷中见到了坐在地上发呆的李明,他的家距离帐篷仅仅几十米,现在已是一堆废墟。他愁的是:“房子没了,但还有近20万元房贷没还。
”
从5月13日至23日,记者在灾区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了解到,已经有很多受灾群众开始为房子和未还的房贷着急。
基于此,5月22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5月23日央行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
据了解,上述两份通知得到了大多数受灾群众的认可。按照通知规定,遭受巨大损失而无力偿还房贷者,其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但也有人提出了异议:只是免除无力偿还者的按揭款是否公平?免除按揭款,是否等于没收了倒塌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换个新思路就可能从“三输”到“三赢” 这几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冬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是否有比把无法偿还的房贷划成“呆账”的更好办法?
李显冬首先肯定了银行的积极作为,但他认为此举很可能面临一个“三输”的境地。
对银行而言,“呆账”的数额肯定是巨大的,这些钱都来自人民,人民会问:难道“呆账”真的无法避免吗?对受灾群众而言,虽然免去了债务,但很多人一生的心血都化为乌有———房子没了。对于开发商而言,免除按揭余款不必然能缓解其与受灾群众的矛盾,依然有群众认为房屋倒塌与建筑质量有关,要求开发商赔偿或重建,而要想证明开发商责任,举证是极其复杂的。
“如果银行能再贷一笔钱给受灾群众用于重建房屋,那局面将峰回路转。”李显冬略带兴奋地说道,“再次贷款的金额不会很大,根据调查,北京市每平方米2万元至3万元的房子,每平方米建筑费用不超过2000元,在四川,这一费用会更低。”
同时,参照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受灾群众可以以小区为单位组成合作建房委员会,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
为尽量减少再次贷款的数额,减轻受灾群众的负担,“可依据6月9日发布实施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之规定,对合作建房委员会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特别是在贷款、税收、生活配套设施等方面加以重点照顾。如重建资金以受灾群众自筹为主,并辅之以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结对帮扶、政策减免、国家救济等措施进行建房。此外,建议开发商重建应只收取工本费。”
如此,一个“三赢”的局面出现了。
对银行而言,虽然再次放贷,但可以把之前的“呆账”变活,要求群众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继续还贷。对受灾群众而言,虽然增加了贷款,但贷款额度不高,而且可以拥有更好更结实的新房了。对于开发商而言,虽然重建没有利润,但缓和了与群众的矛盾,同时手下的工人有活可干。
借鉴古代典权原理可重建修缮权 博士专业为中国法制史的李显冬对我国古代典权制度颇有研究,他认为可以从典权中寻求解决按揭贷款形式下因地震导致的银行、开发商、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整,因为典权的担保性质具有类似于按揭贷款中的担保。
“典权主要是用益物权,但也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角度来看,其之所以将不动产出典给典权人,是为了融资,也就是取得典价。从典权人的角度来看,其支付的典价固然可以从收益中获得对价,更可以从出典人行使回赎权时支付的典价中获得担保。”
在我国古代,时常会出现因为火灾或水灾造成房屋倒塌的问题,如果倒塌的房屋已经出典,则相关法律规定典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重建。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亦有类似规定,其第921条规定:“典权存续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分灭失者,典权人除经出典人同意外,仅得与灭失时灭失部分之价值限度内,为重建或修缮。”
“典权人为了继续使用收益典物而对典物进行修缮重建,是典权人的权利,并非义务。”李显冬说,“借鉴过来,银行对已经灭失的按揭房有进行修缮重建的权利,银行之所以要实行此权利,是因为可以继续收益,为了把"呆账"变活。”
而银行为修缮重建的加贷行为,也可以用古代的“加典”理论解决。清乾隆十二年例案有“加典”之规定。凡典产延烧,其年限未满者,一、业主、典主各出一半,合起房屋,加典三年,年限满足后,业主以原价取赎;二、业主无力合起者,典主自为起造,加典三年,年限满足后,业主照依原价加四(加十分之四)取赎等。
李显冬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的成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对于地震中房屋灭失风险的负担与重建费用的分摊应如何处理,但依法并非只是依成文法,同样包括习惯和法理。所以,“典权的重建修缮权妥善地解决了典物(不动产)在因不可抗力毁损时,出典人和典权人之间合作重建、修缮不动产问题。其制度精神是根据公平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以促进各方在重建修缮问题上的积极性,无疑在今天依然有其借鉴价值。”